商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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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业信息安全的管理,保障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商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性: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窃取、篡改、毁损或非法使用。
(二)完整性: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可用性: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商业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商业信息安全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员工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复制、传播
或擅自使用。
第七条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外部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界定与管理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将商业秘密分为以下类别:
(一)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经营信息等。
(二)一般商业秘密:对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经营信息等。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
(二)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三)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规范商业秘密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环节。
(四)对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护现场,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毁损。
(二)调查原因,分析事件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三)报告上级领导,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对在商业信息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泄露、窃取、篡改、毁损或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内部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二)对外部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