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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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23
•【字号】区政府办发〔2017〕193号
•【施行日期】201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17〕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8届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高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效能,规范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不当处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社会热点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没有具体整治措施或整治不力,使问题继续存在和发展的;
(四)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干扰、阻挠相关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使违法、违规活动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五)对各类举报、领导批示、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查处件,不依法查处,或故意拖延、推诿,影响恶劣的;
(六)行政执法中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

出现上述情况,均应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具体执法管理人员有责任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

第八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管理执法部门、管理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管理执法人员。

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追究决定、通报追究结果、结案。

第十条责任追究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对阻碍或干扰责任追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重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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