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_兼与明清时期雇工和工商业者比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市民社会角色的转化和地位变迁问题是目前历史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
学者们普遍认为,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与资本主义的萌芽、发生、发展紧密相连,推动了新的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的革命性改变[1]。
一、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认为始于10世纪后期及11世纪。
毋庸置疑,生产力的发展是当时城市兴起的根本原因。
11、12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巩固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不仅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同时又使得手工业的专业化程度大大加强,为农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中的分支行业开始脱离农村的家庭副业和庄园手工业形态,逐渐集中到城市之中。
而手工业在“进城”之后,又产生了城乡交流和向外开拓市场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随着贸易的日益扩展和深入,西欧地区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经济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对封建制度下的农业经济造成了强大的冲击。
同时,这种经济上的历史性变革也引起了西欧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
中世纪的西欧城市并非仅仅是经济发展的产
物,而是经济、社会、政治、宗教和法律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复合体。
手工业者和商人作为城市兴起的主要推动者,通过自愿的方式定居在封建城堡或教会城镇的围墙内[2],开始以一种非官方的形式去适应新兴的社会生活,逐渐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市镇机构。
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又逐渐改变着民众的生活观念,例如:集市贸易中的平等原则被引入城市生活中,在商品交换中,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是作为商品的私有者、交易者出现的;封建主们无论是向集市上的交易者购买商品,还是把自己庄园内的剩余产品运到市场上去卖给需要者,都不得不承认对方的独立意志和平等身份。
因此,大批农奴、自由农和小贵族纷纷抛弃传统的庄园而奔向城镇,由封闭的生活方式转为开放的生活方式,由被奴役的地位转为拥有较多人身自由的地位,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级”出现了,西方历史也开始了一个“市民的传记时代”[3]。
二、西欧城市争取自由的斗争
西欧城市从开始形成之日起就出现了一股同封建势力相对抗的政治力量———城市中的居民,即市民。
市民阶层包括各种各样的人,有手工业者、帮工、学徒、商人、小贩等。
他们从11世纪起,采用暴力或和平的方式,开展“城市公社革命”,争取城市的自治权和有利于城市市民的社会制度[4]。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
———兼与明清时期雇工和工商业者比较
崔晓乐
(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复兴以及由此引起的市民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的变迁,为西欧中世纪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市民以城市为载体,为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利益不断斗争,最终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
而同一时期的中国明清城市与西欧城市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制度结构,城市中“雇工人”和工商业者的地位非常低下,资本主义萌芽根本无法在明清城市的发展中诞生。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雇工;工商业者;社会地位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82(2009)01-0038-03
收稿日期:2008-12-12
作者简介:崔晓乐(1985—),女,甘肃通渭人,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关系史研究。
第21卷第1期2009年3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TV University
Vol.21No.1March.2009
中世纪西欧各国的王权普遍式微,出现了许多割据一方、各自为政的强势贵族。
这些封建领主将城市视为自己的所属物,用统治乡村、庄园的方式去管理城市,和城市的市民阶层产生了极大的矛盾。
在这场争取自由的斗争中,城市市民阶层往往能够取得优势。
因为西欧当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上的权力分割和离心倾向造成了极其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5],封建势力的代表——
—各级封建主往往不能协同作战,反而因利益冲突而相互制约,从而给城市市民阶层争取自由的斗争提供了良机。
例如,11世纪时法国康布雷的居民受到了教士和富商们的大力帮助,宣誓成立“公社”去反对世俗皇帝的权威,经过反复曲折的流血斗争,终于在1122年以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之争结束而获得自治。
再如在英伦三岛,1066年诺曼底勋爵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很快建立起了比欧洲大陆强大得多的中央政府,这迫使地方贵族相互联合,团结城市市民的力量去共同对抗英王的统治,从而使英王在某些时候不得不同意城市尤其是伦敦在某种程度上的自治。
另一方面,城市居民为实现自由贸易的目的,也逐渐走向联合,建立各种组织,如协会、公会、联盟等,壮大了自身的力量,以争取自由或自治。
这种情况在德意志表现得尤为突出,在13和14世纪德意志西南部的城镇里,行会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城市统治权,他们推出的代表参加进了议事会,能够决定城市的重大事务。
在另外一些城市中,商人们选出信任的代表按照惯例进行仲裁,形成所谓的“灰脚法庭”,而开明的大领主也很快认可了这种法庭并赋予其政治合法性。
随之而来的则是政治自治,出于防御的需要,城市必须形成一个共同体,需要统一的管理。
于是,城市的公共管理机构——
—市参事会就应运而生了。
总之,在争取城市自由的过程中,城市市民阶层由被压迫者变为反抗者,为争取自由与封建王权展开了一系列斗争,成为社会变革的策源地与突破点。
三、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与中世纪西欧资本主义的萌芽
中世纪西欧城市之所以被称为自由城市,是就其法律地位而言的,城市从领主和国王那里,得到特权证书,以保障其自由、特权和其他一些权利。
有了自由,商人和手工业者才能根据各自的行业结成自己的社团,才能相互缔结契约。
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的,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6]。
另外,当城市纷纷兴起时,大量农奴逃往城市,成为了城市市民,许多城市颁布法令,给予这些人以人身自由,并取消作为农奴标志的结婚税、继承税等。
有些城市虽未明确这种权利,但后来也慢慢形成了习惯法,例如规定一个农奴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可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其返回。
市民不但取得人身自由,而且其安全也受到法律上的保障。
比如一些城市的特权证书上说明市民不得被任意传唤出庭,也不得被强制逮捕,在审讯之前不得被监禁等。
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
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
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
”[7]即使是学徒,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比如13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
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
”[8]
城市自治运动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结果是促使城市法的诞生。
伯尔曼总结城市法是由契约、参与和阶级三个方面构成。
他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9]476。
因为,“特许状是一种进入某种身份的协议,即进入一种其条件由法律规定并且不能由任何一方意志所更改的关系之中的协议”[9]476。
伯尔曼还强调了城市法的宪政特征,它使城市的政治权力属于全体市民,即免除市民的许多封建徭役和赋税,也限制了王权的滥用,同时也排斥了教会法对世俗事务的干预,使城市成为一个世俗的社团和实体。
正是这个有着独立法律体系的社团,为了维护自己已经享有的权利,要求获得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利,或者更具体地说是要求获得参与制定税收的权利,开创了议会制度。
议会保证了市民阶层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使以市民阶层为经营主体的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0]。
同时,工商业者及市镇其他职业者凭借自身力量组成了多种多样的具有一定政治和司法职能的行会社团,如商人行会、手工业者行会、社区行会等。
这些市民社团成为城市的基本政治和社会组织单位,城市议会的议员实际上是行会等社团选派的。
比如在意大利,行会成功地主宰而且实际上控制了自治联盟政府,并把它的权力集中在自己的代表即行会官员的手中。
在低地地区,如比利时的弗兰德尔,工人行会作为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反对商人贵族政治,在一段时期内对欧洲政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中世纪城市复兴和商人阶层的出现还导致了新型价值观的产生,为当时发展停滞的西欧注入了活力;西欧的城市政体相对于封建领地上所实行的统治来说,其进步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同近代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相比,它所欠缺的也只是摆脱行会束缚的个人自由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市民作为“第三等级”,日益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具备了向资产阶级过渡的政治、法律及经济基础。
葛兰西
在他的《狱中札记》中详细分析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市民阶层,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最坚实的基础不是它的国家机器,而恰恰就是缓慢发展起来的市民阶层。
这个阶层的内部结构不是靠伦理道德或等级制度来维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利益关系。
市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毫不吝惜使用武力,迫使统治者颁布维护市民权利的法律,修改古老的习惯,从而使城市法发展成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保障体制。
“市民阶级最不可少的需要就是个人自由。
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与销货物的权利,没有自由,贸易就无法进行。
他们要求自由,仅仅是由于获得自由以后的利益。
”[11]市民阶层不断为此斗争,并最终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
四、明清时期中国雇工和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
和中世纪的西欧相比,中国社会从未完全形成过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市民阶层”,与之相关的市场、契约及市民(公民)权也全部是舶来品[12]。
自秦、汉以来,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更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唐宋时期,史书典籍常常将雇佣劳动者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将其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
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并不是平等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
在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的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普通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普通人之间。
而在实际生活中,“雇工人”的地位则几乎等同于奴婢,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后方复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即使受到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这使得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
如《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由此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遭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毫无生命保障可言,更谈不上人身自由[13]。
虽然明朝后期自由佣工的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商业也比较繁荣,然而有关针对“雇工人”和工商业者的法律规定却并没改变。
首先是匠籍制度。
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在这种制度下,被纳入匠籍的工匠几乎没有人身自由,并且子孙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
即使到了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而“无分毫雇值”。
其次是针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
商贾到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就是所谓的“占市籍”[14]。
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繁重,令人瞠目。
例如,商贾为官府承担的“当行”这种差役,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但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分毫款项,实际上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
总之,与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的权利相比,明清工商业者处于一系列强大的封建束缚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仅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自由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
第二,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歧视,明清法律从未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权利是绝然不同的,由此也彰显出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第三,西欧的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而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则基本不具有上述一系列的政治职能[15]。
明末清初之际,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系乡情、祀神、义举之外,主要是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等。
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才能成立,并时常倚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
第四,明清时的大、中城市是在专制皇权统治之下的政治中心,并非工商业经济发展的产物。
绝大多数工商业者,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没有自由发展、自主经营的权利,不仅受官府的严密控制,就是对国内市场的开拓也存在种种无法跨越的障碍。
如明清时实行过著名的“禁榷”政策,政府对盐、酒、茶等传统“禁榷”商品及金、银、铜、铁、锡、硝、硫磺等矿冶产品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和控制,基本上采取官办官销的模式。
最后,中国古代城市一直是专制集权统治的政治堡垒,政权始终在封建政府的牢牢控制之下,绝不存在追求自由的思想需求和土壤。
所以,中国古代城市与欧洲中世纪城市代表的几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结构与社会形态,资本主义萌芽根本无法在明清城镇的发展中诞生。
参考文献:
[1]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2]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雷勇.西欧中世纪的城市自治[J].现代法学,2006,(1).[4]皮雷那.中世纪城市[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5]黄春高.西欧封建社会[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
(下转第43页)
版社,1973.
[7]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8]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9]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王亚平.浅析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利[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11]郑戈.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
—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EB/OL].
/Article/minjian/200603/Arti-
cle_1060.html.2006-10-16.
[12]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6).
[13]杨师群.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
—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J].浙江社会学刊,2005,(1).[14]周良霄.明律“雇工人”研究[J].文史,1982,(15).[15]杨师群.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论述[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1).
(责任编辑周骥)
天德,转化为自觉的人德,这正是理性的运用。
”[4]32“忧患意识的产生即是人类精神上开始了人的自觉。
每一个人的自身,即是一个宇宙,即是一个普遍,即是一个永恒,可以透过一个人的性、一个人的心,以看出人类的命运,掌握人类的命运,解决人类的运用。
”[7]
“天命”与“天道”既然下降而为人的本体,那么人的“真实的主体性”就会立即形成。
这里的主体不是生物学或心理学意义上所谓的主体,即它不是形而下的,不是“有身之患”的身体,而是形而上的、体现价值的、真实无妄的主体。
孔子所说的“仁”,孟子所说的“性善”,都由这种真实主体而导出。
中国人性论中的主流思想,就是这样形成的。
在西方人性论的主流理论中,人性直接是人的自然属性,没有从超越的天下降而为人的主体。
西方的上帝与人类的距离极远。
西方文化中的“天命”观念,与中国传统的“天命”观大不相同。
西方文化中的“天命”,对于人类是永远可望而不可及的。
他们只讲神差遣耶稣来拯救人类,却并不讲“天命之为性”而正视人自己的觉悟。
西方文化中的天人关系,依然停滞于宗教的形态,没有如中国的孟子一样,发展出天人合一的哲学。
中国哲学从先秦的孔子开始,注重人的道德主体性,到了孟子的性善论,人的真实主体性得以确立,从此中国传统哲学进入牟宗三所说的“道德形而上学”的漫长时期,这种道德形而上学以“心性”为核心范畴,主导着中国哲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振甫.周易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
[3]徐复观.中国人性史论·先秦篇[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4]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5]熊十力.读经示要[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6]牟宗三.生命的学问[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7]唐君毅.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安然)
(上接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