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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四、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
(一)概念: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二)性质:构成要件与升格条件的区分 (三)争议:是否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 主体与身份是什么要素?
(二)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 (三)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要素 (四)共同的要素与非共同的要素 (五)成文的要素与不成文的要素
分则条文的每一个表述都有实质意义吗?
法条中存在只有语感意义的表述甚至废话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法定性、客观性、侵犯性、必要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共同要素、非共同要素 必要要件、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的不同含义 (二)行为概念的机能 (三)行为理论
自然行为论、有意行为论、人格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
(四)行为的特征:“三有”
二、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三、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违反禁止规范、身体动 (二)不作为:违反命令规范、身体静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符合性与处罚范围问题 1.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 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 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 本原则呢?

外国刑法讲义

外国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即刑法典。

广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

——特别刑法即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

最广义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保安处分法2、通常采用的刑法概念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

(2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既是裁判规范又是强制规范;既是评价规范又是决定规范。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所以我国通常称为“刑法(刑罚法规Penal Law”;因为适用刑罚的前提是犯罪,所以,西方一些国家称之为“Criminal Law”(即犯罪法。

——团藤重光指出:以规范一面为重点会使用“刑法”,以事实一面为重点会使用“犯罪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属于公法(刑法中的正义是分配的正义而非平均的正义——“平均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不考虑运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实行均等对待。

“分配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考虑适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按照个人的价值实行分别对待。

(2刑法属于实体法。

二、刑法的机能与刑法谦抑主义(一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的具体内容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2、秩序维持机能秩序维持机能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表现为对法益的保护。

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该法益时,才动用刑法进行保护。

所以,“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也是一种“不得以的恶。

”二是表现为对犯罪的抑制和预防。

通过对犯罪行为处以刑罚,抑制其他人犯罪(一般预防,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特殊预防。

3、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表现在:(1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刑法学基础理论 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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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并非涉及公民生活的各个 方面);
· 三是刑法的宽容性(即使出现了犯罪行为,但是 从维持社会的见地去看缺乏处罚的必要,就不能 处罚– 平野龙一)。
· 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途径:非罪化与非刑化
· 1. 非罪化
· 如果立法者认为原来规定的犯罪没有继续 存在的必要时,则把该犯罪从法律中剔除, 使其正当化或行政违法化。
· 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典,即刑 法典;
· 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 范;
· 最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 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 人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 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 有学者就认为,调适刑法诸目的和理念是刑法的 终极目的和理念。
· 思考: 刑法理念的和合? 报应与预防的和合?
(四)刑法的机能
· 一、刑法的机能 · 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发挥的作用或效果。 · 二、我国刑法中刑法的机能 · 陈兴良: · 刑法的机能:刑法应有的作用或功能,或者说刑
法的任务。 ·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的任务。 · 刑法的机能包括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
· 六、犯罪形态
· 七、刑罚的本质和种类 · (报应刑和目的刑) · (死刑与生刑,保安处分)
教学目的
· 拓宽知识面 · 培养思辨性 · 敏捷思维、锻炼口才 · 增加理论研究的深度与难度
专题一 刑法的基础理论
· 一、刑法的涵义、理念和机能
· (一)刑法的涵义 · 一般来说,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因而刑法的制定和发动应该慎之又慎。 · 意大利刑法是1930年由墨索里尼签署公布,于

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而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关键词: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正文: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一、认识因素的含义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对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含义的说明。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

即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明知”和“会”两个方面。

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

所谓“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二、意识因素的含义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主动选择犯罪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支配行为向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方向发展的由刑法规范所制约的心理过程。

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其目的就是对行为人的意志支配力量和自由选择产生影响。

而罪过理论的本质是意志自由,意志因素的内容是意志自由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

三、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1.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两大心理因素,是心理结构的两个层次,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必备特征,都反映着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缺少认识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罪过心理都是不全面的。

论刑法中的意志自由

论刑法中的意志自由

论刑法中的意志自由作者:李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人的意志是由某些外来因素决定的,还是自由的?关于这一问题,自古以来就有争论。

到了现代之所以对上述问题还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是因为在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范围内还没有确定意志自由是否存在。

虽然,在自然科学的范围内不能把没有被证明的东西作为前提,但在社会科学的刑法领域中是否可以将这种在自然科学中没有得到证实的、“可疑”的意志自由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社会生活中对意志自由与否的界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对他人的行为感到愤怒呢?如果是由于自然现象或是由于动物侵害了利益,即使产生了灰心丧气或后悔的念头也不会由此感到愤怒。

同样对幼儿以及精神障碍者的行动,大都也不会感到愤怒,而对可以防范危害结果发生的正常的成年人则会感到愤怒。

这种差异从何而来呢?是因为这种普遍的社会观念在起作用:幼儿以及精神障碍者和自然现象以及动物一样,没有选择其他行为的可能性,与此相反,正常的成年人就有选择其他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避开违法行为而采取合法行为。

以上生活经验是被期待可能性理论所关注的:把有无实施其他行为可能性的情况与是否对其进行谴责联系起来,进而把谴责的有无与大小作为责任的有无与大小,并把这些作为刑罚的有无或轻重的大致基础。

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如下事实:即正常人在通常的情况下(有选择余地)进行意志决定时,绝对不会认为其最终意志决定的形成是由于自己的遗传素质以及环境的必然归结使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排除了意志决定论的因素),而只认为是以自己的独立的意志来完成。

这是确定不移的事实,而且可以肯定在每个正常的成年人身上都可以得到适用。

正是基于这种共通的“意志形成机制”,一般的正常人在有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时,却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实施了违法行为,此时他不会感觉这样的意志选择结果是自身素质的必然结果,而只会感觉到这样的决定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

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比较

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比较

因果 关系
多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 说,客观立场上基于社会一般 人的认识
以社会是否对行为感到危险来判断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规范违反说或法益侵害说,违 主观违法性,责任是违法要件,行
法是责任的前提
为的主观方面违法
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责任 评价对象
性格责任论,行为人的危险性的责 任的根据,采取社会防卫手段
以法益侵害或者威胁为出发 重视行为人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
点,不能犯没有发生结果的危 本质在实行行为充分表明侵害意思
险性,没有处罚的必要性
之时已然存在,一般否认不能犯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犯
与正犯关系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其他问题
共同意思联络,行为相互利用 不强调构成要件定型性,共同实行
片面 性、补充性,如没有认识到对 的意思,是共同为一定行为的意思,
责任 能力
道义责任论,责任能力是实施 有责行为的能力,辨别、意思 决定、控制
只要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对社会有威 胁,就应当承受责任非难
构成要件认识和违法性认识, 构成要件认识,违法性认识不严格
故意
希望主义或容认主义
要求。
过失
重视行为发生的事实,否认过 失危险犯
重视行为者的危险性,违反注意义 务应认定符合构成要件,承认过失 危险犯、过失未遂犯
正犯
被教唆犯所包容,没有独立存在的 价值
防卫社会、特别预防
构成要件
违法性
犯罪论
有责性
构成 要件 要素
犯罪的定型性、客观方面优先 犯罪类型的简略化、重视主观方面

刑法 严格解释刑法、限制法官解释 主张自由解释论,支持法官解释权
解释 权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方面,刑法学说涌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本文将对刑法各种学说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学派经济学派主张以经济效益为刑法的核心目标。

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恰当的经济制裁,使犯罪行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经济学派强调刑法的效率性和实用性,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并依此确定刑罚的程度。

然而,该学说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因为将刑法过于商业化可能会导致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忽视。

二、经验学派经验学派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来预防再犯。

他们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经验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康复的角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

该学说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但也容易忽视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三、强权学派强权学派主张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严厉而公正,以确保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强权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学说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也可能导致刑罚过度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四、人权学派人权学派主张刑法应该以人权和公正为基础。

他们认为,刑法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避免任意拘禁和残酷刑罚。

人权学派强调对罪犯的保护和重建,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该学说强调人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也面临着对于犯罪行为公平性的争议和解释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几种主流刑法学说的简单总结,实际上,刑法学说的种类还有很多。

每种学说都有一定局限性和优势,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兼顾不同学说的观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刑法学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刑罚的追求的不同角度。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刑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8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42-02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简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伦理学》中谈到处理醉酒行为的问题,这是原因自由行为的一个早期典型。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豍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概念是由拉丁语“actionliberaincause”翻译而来,又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

行为人虽然在结果行为时意思不自由,没有责任能力,但其在原因行为时意思是自由的,有责任能力。

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时,法律便推定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因此,“行为人有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陷于精神障碍之中,所实现的违法构成要件当然要负责”。

豎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原本意思自由,具有责任能力,由于介入了一个原因力,使得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发生改变。

该原因力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且行为人可以控制和选择自己是否陷入意思不自由。

原因自由行为的最典型是饮酒,此外还有诸如吸毒、服用兴奋剂以及麻醉药品等。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不同时期地位不同,德国普通法时代承认其可罚性,萨维尼时代否认其可罚性,之后再度成为通说。

世界各国也相继承认了其可罚性。

近代刑法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即责任主义。

该原则指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除外。

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缓刑适用问题研究2.刑罚本质研究3.刑罚目的研究4.论刑罚权的根据5.量刑原则研究6.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7.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8.短期自由刑研究9.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研究10.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1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完善问题研究12.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13.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14.量刑基准问题研究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2.自我答责初探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1.论共犯与身份12.片面共犯研究13.单位犯罪研究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1.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2.资格刑研究3.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4.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5.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6.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7.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9.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10.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11.危险驾驶罪研究12.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13.洗钱罪研究14.网络犯罪研究15.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16.死刑的立法控制研究17.死缓罪犯限制减刑问题研究18.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问题研究19.完善我国刑法时效制度问题研究1.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2.刑法毕业论文范文3.刑法毕业论文4.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分析

—《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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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由意志;意向性;行为性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285(2007)02一006l一03
黑格尔哲学体系之庞大、思辨之深刻让人有几 分望而生畏,他的智慧在于他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和 对理论自身的穿透。他的理论在今天看来无疑是超 出时代的,我认为其中关键在于他对理念的理解。 抛开唯物与唯心的对立,他对世界把握的方式无疑 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将延续。法哲学在黑格尔的思 想体系中处于应用逻辑的客观精神阶段。法,是取 权利之意。黑格尔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 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定在与概念、 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_1。那么,由此法哲学 的价值应在于自由精神,法哲学的研究应在于自由 意志的运动过程中的抽象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特殊 与普遍的统一。
其次,自由意志的客观片面化在于它会成为没 入它客体的状态。所以,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还在于 行为主体获得他人的平等的承认。“自由意志的活 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 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 仍留守在自己那里。”…36自由意志的自在性在于它 的自然性,自为性在于它的创造性。这种创造要从 可能性实现到现实的转化就必须要有他者的承认。 这个思想在《法哲学原理》中尤其体现在黑格尔对 国家的论述,人无法做到离群索居,人需要在“承 认”中提升自身。包括主奴的争斗、国家得以建立 的基础,甚至我们今日所为之努力的平等、公正的实 现无不依赖于他者的承认。就自由意志自身而言, 如果不能得到承认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自由的实 现。当然此处自由意志的实现具有着阶段性与妥协 性的特征。

《刑法研究(第四卷)刑法理论 I(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陈兴良刑法》读书笔记模板

《刑法研究(第四卷)刑法理论 I(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陈兴良刑法》读书笔记模板

一刑法哲学
三刑法知识论
论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和范畴体系 刑法哲学研究论纲 罪刑关系论 部门法理学之提倡 部门法学哲理化及其刑法思考 刑法法理的三重境界 法治国的刑法文化 超越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对刑法正当性的追问 论意志自由及其刑法意义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纪念1997年刑法颁布二十周年 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 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 刑法教义学的逻辑方法:形式逻辑与实体逻辑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中国语境下的 展开 立法论的思考与司法论的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一 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二 类型性的思考与个别性的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三
刑法研究(第四卷)刑法理论 I(国 家出版基金项目;陈兴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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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法学
关系
方法论
内容摘要
本本书稿是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的论文集《刑法研究》的第四卷,主要内容是陈兴良教授所发表的刑法理论 方面的论文,主要涉及刑法教义学、刑法哲学、刑法知识论等三个方面的主题,所选论文按照相关专题进行分类 和排序,时间跨度较大,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10年代。所选论文所反映的不光是陈兴良教授个人在刑法相关 专题领域的研究历史和研究心得,还有我国刑法研究相关领域的理论发展,所以,该文集年3月21日-),浙江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他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刑 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科研成果丰富,著有《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 等,曾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构成中的重新定位

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构成中的重新定位
之所 以刑法仍 对其给予 否定性评价 , 并定罪 处罚 , 因为行 是 为人 的行为表现 出的危 险性 与反社会性 。申言之 , 行为人实 施犯罪行为不具有个人 的 自由意 志, 刑法对犯罪的定罪处罚 是基于对 同一类行 为的否定评价 , 而行为人的个性因素无法 影响刑法对于此类行为 的评价 , 亦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适





贵州警官 职业学院学 报 … … … ・
JU_ LFUZO OR^OG lH
刑 责 能 在 罪 成 的 新 位 事 任 力 犯 构 中 重 定
口 陈罗兰 ,祝 越 ( 东 法 学 上 14) 华 政 大 , 海20 02

当前 , 对于刑 事责 任 能力在 犯罪 构成 理论 体系 中 的定
与 “ 犯罪 饱和法则 ”以及李斯 特的犯罪原 因二元论都 表明
了 同 一 观 点 , 犯 罪 并 非 基 于 人 的 自 由意 志 , 是 由 于 人 类 即 而
学原 因、 自然原 因抑或是社会原 因等。[ 12 既然 行为人犯 4 13 I -6 I
罪并不 因 自己的意志 , 那么刑法就不能因此对其进行非难 ,
格的年龄 和正常 的精神状态 , 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均应进行 非难 。但对不 同的行为 主体所应采用 的处罚方式 , 则因刑事 责任 能力不 同而有 所区别 。有刑 事责任能力 的人具有刑 罚
适应 能力 , 例如成 年 的正 常人 , 则对其 科处一 般 的刑 罚 ; 无
刑事 责任能力的定位对 于定罪量刑起 到了十分重要 的
法 律面前 只有 “ 行为 ” 同样的行 为理 应得到 同样 的评价 。 ,
但 是在刑罚适 用上 , 可根据具体 接受刑罚 者的不 同, 考虑到 刑罚功能及 目的 的实 现 , 采取 多元化处罚 措施。也 即. 考虑 到无刑事责 任能力人 的特殊性 , 可对其行 为定罪后 , 在刑罚 上采取非刑罚处罚措施 , 例如强制 医疗 、 府收容教养等 。 政 二、 刑事 责任 能力应 当剔除 出犯罪构成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中国刑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刑法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涉及广泛,包括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证据与程序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进行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基本理论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刑法的特征、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等。

在刑法的特征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主张将刑法视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既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个体权利和人权。

在刑法的目的方面,研究者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预防犯罪和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强调刑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人权保护性、罪刑相适应性等原则的运用。

此外,中国刑法学还与其他法学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中国法学的体系。

二、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一直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刑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和比较,致力于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刑法学研究者们在性侵犯罪立法方面,提出了对于性侵害的定义、刑罚的量刑标准、刑责的划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刑法学研究者还关注刑法的改革问题,如刑事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改革等,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致力于探讨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的限定以及刑罚的量刑等问题。

例如,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方面,研究者们提出了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刑事责任的限定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观点。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一、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一)自由主义的立场自由首先表现为对自己行为的自主决定能力。

密尔指出,任何人对于自己是最高的主权者,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预,除非是为了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只要行为与他人的利益无关,那么行为人自己就具有最大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行为。

刑法是人民自由的大宪章,现代刑法中的帝王条款-罪刑法定原则是由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张扬公民自由与权利的过程中提出并得到世人的普遍认同的。

在某种意义上,近现代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领袖。

在无被害人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利益或者是对他人同意放弃的利益的处置,没有侵害其他任何第三者的利益,所以国家没有权力进行干涉。

将无被害人犯罪予以犯罪化实际上是家父式权威主义刑法对子民疼爱的表现,与自由主义刑法的精神格格不入。

(二)法益保护原则刑法不是社会道德的卫道士。

道德规范属于内部规范,行为人出于自己的良心而自愿遵守;而刑法是强制性的外部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强制道德规范的实施,道德规范即使实现了也使得道德规范失去了道德品性。

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如果刑法以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为使命,那么就会过度的扩张刑罚权,压缩公民权利的空间。

道德规范具有模糊性,无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容。

社会道德具有多元性,将维持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实际上是在法的名义下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无被害人犯罪虽然是反伦理的行为,但不能以此作为犯罪化的依据。

刑法是法益的保护神。

法益保护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的任务不是维护社会道德,而是保护法益。

只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才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无被害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反伦理性,但是不存在被害人,不会对法益产生侵害或者威胁,所以不应当规定为犯罪。

(三)刑法的谦抑性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将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为:(1)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威胁是显著的;(2)科处刑罚符合刑罚的目的;(3)抑制该行为不会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能够公平的、无差别的执行该规定;(5)通过刑事程序取缔该行为,不会在程序上加重负担;(6)不存在取代刑罚而处理该行为的适当的方法。

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和法律刑罚

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和法律刑罚

法律刑罚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法律刑罚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目的:法律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为了教育罪犯,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防止其再次犯罪。
自由意志与法律刑罚的关系:自由意志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做出选择的能力。在法律刑罚中,自由意志是判断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犯罪行为通常是个人自由意志的罚与自由意志、自主责任的关系
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对法律刑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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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与法律关系
自由意志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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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法律主体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法律关系的基础。
自由意志是指个体在行动时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不受外部因素的强制或控制。
自由意志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自主责任是法律刑罚的基础,没有自主责任就没有法律刑罚
自主责任要求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律刑罚的依据
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在法律刑罚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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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责任: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由意志: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行为,并对其负责
法律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在法律刑罚中的体现:法律刑罚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秩序。
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对法律刑罚的制约和促进
自由意志:个人选择和行为的自由,对法律刑罚的制约
自主责任: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对法律刑罚的制约
法律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对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促进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刑法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今后再也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超越刑法新旧两派所达到的高度,也许新旧两派曾经互不相让互不折中,正是这样片面的深刻让新旧两派成为后来人永远都无法超越的两座最高峰。

如果非要追问新旧两派哪个更科学?这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

我们只能比较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有哪些?新旧学派的理论差异主要体现在: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对立;2.在犯罪论中,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3.责任的本质是道德责任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的对立;4.在刑罚理论上,表现为报应刑理论与目的刑理论的对立;5.从犯罪与刑罚的角度看,它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王亮舜。

当代刑法的思考与思考〔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2, 4)。

刑事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差异的反思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

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事实上,新旧学派都更注重规范。

老派往往从为普通人制定的规范开始;同时,老派注重保护个人自由。

当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人群时,为了弥补人类情感的弱点,还要求人们调查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是否适用于一般规范的要求。

新学派通常从事实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天生就有犯罪的社会危险,而另一些人则不然。

但同时,他们也注重社会的防卫。

他们甚至认为,不具备普通人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对社会有害。

意志不能自由刑法法条

意志不能自由刑法法条

意志不能自由刑法法条意志不能自由刑法法条导语:在刑法领域,"意志不能自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人在犯罪时是否具备自由意志,从而决定他是否应该为其行为负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意志不能自由"的概念,以及在刑法法条中如何对此进行规定。

一、意志不能自由的概念意志不能自由是指个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某些制约,使其无法真正自由地选择和决策。

在刑法领域,意志不能自由成为了判定罪责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刑法学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在其意志不能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能完全将其行为归咎于个体本身,从而减轻罪责。

这种减轻罪责的原则被称为意志不能自由原则。

在法律实践中,意志不能自由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精神疾病所致的意志不能自由,另一种是非自愿行为所致的意志不能自由。

1. 精神疾病所致的意志不能自由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犯罪行为者在犯罪时无法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精神失常的状态下,无法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其在犯罪时被认定为意志不能自由。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志不能自由可以部分或完全减轻犯罪责任。

2. 非自愿行为所致的意志不能自由非自愿行为包括强迫、胁迫、恶劣环境等情况下个体做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行为往往是被迫的,无法真正体现其自由意志。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自愿行为所致的意志不能自由可以减轻犯罪责任或免除犯罪责任。

二、刑法法条对意志不能自由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意志不能自由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两个方面。

具体的刑法法条如下:1. 免除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智力障碍等疾病或精神异常状态下的人,如果其在犯罪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即意志不能自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这是对精神疾病所致的意志不能自由的一种规定。

2. 减轻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因非法行使自卫或急迫避险的需要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如果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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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志自由及相关理论研究
摘要刑事责任的本质涉及到人为什么会受到刑事处罚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前提是人们犯罪的原因。

对此,根据古典刑法学派,人们有意志自由和犯罪行为。

是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主张非决定论。

而近代学派则主张,犯罪是各种条件因素所作用的结果,人并没有自由意志。

这一分歧也导致了在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了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的分歧,同时自由意志论者和决定论者在刑罚究竟是报应刑还是目的刑的问题上也有不同的回答。

关键词意志自由;决定论;刑事责任一、哲学领域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一般认为,人只有被置于开放的可能性中,并可以在这些可能性中自由选择,才算具有了自由意志,也才能承担道德责任。

这种说法不仅符合人们的常识,也得到了一些哲学家的支持。

例如休谟认为,自由就是按照意志来决定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

康德也主张,一个行动要成为一个真正自由的行动,就必须有在不同的倾向中进行选择的权利。

支持意志自由的哲学家们把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看作人区别于物的最重要特征。

试想,如果没有意志自由,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早已被决定了的,那么人也就无需为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哲学家们之所以确信人是有意志自由的还因为这符合我们的日常经验我们在生活中也总是会面临着不同的选择,而且没有一种力量强迫我们非要如此不可,即使有这样一种强迫的力量,我们依然可以选择抗拒该种力量。

因此,意志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被赋予了一种选择的可能性,而且不受外来力量的强迫。

决定论则站在自由意志的对立面,认为自然界发生的一切都处于一个复杂的因果链条里,没有什么能够超脱这个链条之外,只要我们认识了这些规律,一切又都是可以准确预测的在这样一个完全被因果关系决定了的世界里,是没有自由意志可言的。

二、刑法领域对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争论如前面所述的关于意志自由和决定
论的探讨在刑法领域同样存在,就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就有着完全不同的回答。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自由意思选择的结果,主张非决定论。

其中绝对的自由论者认为,人可以不受素质和环境的影响而自主决定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

例如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正是基于这种绝对自由主义理论,人类在自由意志控制下的非法行为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

近代学派则反对意思自由论,主张决定论,认为犯罪是各种条件因素所作用的结果。

现代学校创始人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犯罪分子周围的社会环境和犯罪分子的内在性格造成的。

而不是因为超越因果规律的自由意思在起作用。

[1]刑事古典学派主张人是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找到了寄居之所,但却过度夸大了自由意志的作用,认为人的行为不受任何外在约束的论断过于绝对且与事实不符。

而近代学派所主张的决定论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和犯罪人的生理条件所决定的,而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那么这样一来就使得对犯罪人无法给予道德上的非难。

结合上面的分析,意志自由理论和决定论都有其不足之处。

马克思哲学认为人的活动受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但也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

这就是相对意志自由的理论。

相对意志自由理论不仅在哲学上得到了肯定,而且在大多数刑法学界也得到了肯定。

例如日本的平野龙一教授主张"柔软决定论",认为决定论和自由意志并不矛盾,并试图从决定论中为自由和责任找到根据,他认为认的意思一方面顺从法则另一方面也左右结果,自由并非不为任何东西所决定之物,而是为自己人格的规范心理层面所决定之物,对并非为外在之物所强制、与人格相当的行为,追究与其人格程度相当的责任,有合理的依据。

[2]与平野教授合称为战后日本刑法学双壁的团藤重光教授则认为,意志自由是相对自由的,绝对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

人们受到质量和环境的限制。

但是仍然有行动的自由,它也会对质量和环境产生反作用。

因此,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内在人格。

[3]西原春夫教授则主张虽然在自然科学领域内意志自由的存在还没有被证实,但是刑法必须承认意志自由的存在。

其在《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一书中主要是从正常人和精神障碍者的区别中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从因果律上,对于正常人在进行某种行动时,只能推断该行动是由哪种意识或欲求而产生,却不能够证明该种欲求或意识必然导致某种行动。

精神障碍人是相反的。

可以推断,精神障碍和正常人有不同的行为结构。

此外,根据报应刑论的观点,应当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无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与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联系起来,承认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意味着承认意志自由。

因此,可以说,主流刑法理论是以意志自由为前提的。

[4]三、刑事责任论对是否存在意志自由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在刑事责任本质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论。

道德责任理论是欧洲最古老、最深远的理论。

它主张行为人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非法行为。

因此要承担违法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论,其主张,行为是环境的产物,人没有自由意志。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基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社会防卫。

其中,以相对意志自由理论为基础的道德责任理论已成为主流理论。

在道义责任论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了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和人格责任论。

心理责任理论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过失和过失作为责任基础。

规范责任理论除了故意和过失之外,还增加了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这一要素,也就是说还要考察规范是否能够期待其不实施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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