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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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须知
【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3.03
【实施日期】199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因此,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在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之前,不得承接印制商标业务,否则,将视为非法印制。
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四)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