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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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及相关导则制定本细则。
2. 管理主体: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
1. 联席会议制度: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2. 立柱式户外广告: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3. LED显示屏广告: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需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4. 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1. 建筑物墙面: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
2. 运营时间: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
3. 申请原则: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1.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2. 举报处理: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1. 违法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以上是《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旨在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城市景观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