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鲜肉销售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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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鲜肉销售管理措施
为防控冷鲜肉销售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肉品销售单位
(一)落实主体责任。
冷鲜肉销售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标准学习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实施自我承诺,严把冷鲜肉采购、验收、贮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食品安全关口,保证冷鲜肉销售质量安全。
(二)严格进货查验。
销售单位采购猪肉及其产品,应查验并留存“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可以由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以及相应合格证明文件。
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有条件的销售单位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三)公示销售信息。
实施亮证、分区销售,即在肉品销售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两证一报告”,不同生产日期肉品分区或分柜销售,并对应标识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销售单位自行包装的肉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分装单位、分装时间、储存条件、生产日
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自行标注的标签内容负责,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肉品生产日期,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打折促销肉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鼓励有条件的销售单位安装摄像头和显示屏,将分割、包装等情况向消费者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严格制售行为。
未经许可,销售单位不得将冷鲜肉加工成肉丸、香肠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散装销售,但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现场购买的冷鲜肉较成肉馅、灌制香肠。
销售单位现场加工肉馅、灌制香肠出售,必须标注肉品生产日期、香肠加工日期和保质期。
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品;严禁伪造、涂改、遮挡、篡改肉品生产日期;严禁脱离冷链条件销售;严禁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
(五)依法处置过期肉品。
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肉品混淆。
对过期、变质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可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实施,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要建立销毁台账,如实记录肉品数量、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市场监管部门
(一)建立监管台账。
以县级局为单位,摸清冷鲜肉销售单位底数,建立冷鲜肉销售者台账,督促销售者建立供货商台账,冷鲜肉批发销售者建立销售台账。
对台账实施动态管理,通过政府网站或监管部门公众号,定期向社会公布冷鲜肉销售单位名单,引导社会监督。
(二)加强日常监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级局每半年对辖区肉品销售单位全覆盖检查一次。
对违法违规、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提高风险等级,增加检查频次和抽检批次。
发现存在“五个严禁”问题的,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实施召回,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监督销售单位对相关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三)引导社会共治。
依托济XX社会治理网格化工作平台,将冷鲜肉销售质量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发挥网格员食品安全政策宣传、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等作用,提升冷鲜肉销售安全水平。
发挥媒体监督、有奖举报、“内部吹哨人”作用,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四)严惩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销售冷鲜肉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并坚决处罚到人。
综合运用信用惩戒、信息公示,使违法者“一处违法、事事受限”。
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管理措施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