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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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云南省交通厅以云交基建[1997]373号文颁发了《关于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96编办),要求省公路局、省公路设计院、各地(州、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通知包括三个内容:(一)《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二)云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

(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补充定额。

这里主要介绍第一部分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一、费率标准分类。

分为汽车专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二级公路)、一般二级和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三大类。

汽车专用公路除人工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企业管理费等项,应按补充规定执行外,其余一律按“96编办”执行。

二、人工费标准(元/工日)
当有地区生活补贴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计入人工费内。

人工费(元/工日)=人工费标准(元/工日)+地区生活补贴(元/月)×1.14×12÷225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控制造价,编、审设计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业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三、各项费率的补充规定
1、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考虑到我省地理条件,海拔高度的计算起点,改为2500米以上作为计算这项施工增费的依据,凡2500米至以下地区均不得计算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2、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除路基、路面工程外,其他工程均不得计算行车干扰工程增加费。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率(%)
3、施工辅助费(%)
4.临时设施费(%)
6、主副食运费补贴。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主副食品店运费补贴费率(%)
7、职工探亲路费(%)
8、职工取暖补贴。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职工取暖补贴费率(%)
9、工地转移费。

一般二级和三级及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通用。

工地转移费率(%)
10、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一般二级和三级公路为10%,四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为6%。

11、企业管理费(%)
12、财务费用,一般二级和三级公路和养护大中修一律不计列财务费用。

13、施工技术装备费和计划利润(%)
14、建设单位管理费。

一般二、三、四级公路建设工程按下列标准,以累进办法计算,养护大中修不计列这项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
一般二、三、四级公路建设工程,若按施工监理办法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时,可按定额建安工程费总额的1%计列工程监理费。

根据我省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计列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和管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三项。

地州交通部门设有质量和定额管理机构的所管辖的项目可适当给予上述费用补贴。

15、勘察设计费。

除委托有正式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时,可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外,若系地州交通局或养护单位自行进行勘察设计的,暂按二至四级公路每公里7000-10000元,中型桥梁每米300-350元,油路每公里数1000-1500元计列补助费。

四、“补充规定”中各种费率的计算方法和原则,一律按照“96编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补充规定”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有关费用,亦一律按照“96编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补充规定和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0号通知发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均自1997年8月18日起施行。

凡已批准的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调整。

厅云交工(1992)944号通知公布的《云南省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七、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1号通知发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亦应参照本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云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补充定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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