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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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
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5.10
•【文号】国质检函[2001]46号
•【施行日期】2001.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2001年5月10日国质检函〔2001〕46
号)
内蒙古、新疆检验检疫局:
继蒙古国东部赫巴托、东方和肯特三省发生口蹄疫后,该国首都乌兰巴托也爆发了口蹄疫。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2001年4月2日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第156号公告,禁止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目前中蒙边境境外一侧囤积了大量偶蹄动物产品,走私进入我国的情况时有发生,检疫把关的形势非常严峻。
在我国把关禁令解除之前,为防止疫区可能携带口蹄疫的产品流入我国,现将严防口蹄疫传入的有关措施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真执行第156号公告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检疫和防疫措施,严格执法把关。
二、加强口岸查验,确保货证相符,防止禁止进境物随允许进境物入境。
三、各局在依法把关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防止进口商盲目将禁止进境物运至口岸堵塞通道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防止禁止进境物通过非法途径进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