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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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体合同范本
安徽省集体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书面集体合同。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任期至集体合同期满为止。
第九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第十条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当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起草,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由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 10 日内,由企业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本企业工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企业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自再次报送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订立或者变更程序执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二十条企业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规定等涉及职工工资的制度时,应当按照本单位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与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检查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回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审查回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