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05]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10.14
【实施日期】200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浙司办〔2005〕74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和新修改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和公证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就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