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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划分 (2)
第三章商业汇票的承兑 (3)
第四章商业汇票的贴现 (11)
第五章商业汇票系统外转贴现转入业务 (18)
第六章商业汇票转贴现转出业务 (20)
第七章商业汇票系统内转贴现业务 (22)
第八章外出持票要求 (25)
第九章商业汇票的保管和托收 (26)
第十章附则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稳健发展,规范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有效地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按信贷授权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所发生的商业汇票业务须在其对应的商业汇票管理系统(CBMS)和信贷管理系统(CMS)及时登录操作。

第三条对于商业汇票的转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其中,对于系统外买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在人员配备、岗位设臵、风控能力、市场能力等验收合格后,总行实行授权管理。

对于出现违反授权规定或不符合开展此项业务条件的机构,总行实行退出处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是指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另文规范。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业务经营单位主要职责
(一)客户经理负责业务营销、贷前调查、票据实物初审、实地查询、收集整理客户基本资料和票据业务资料并审核其真实性,审查申请人资格和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授信额度的申请
和管理,做好贷后管理和人行征信系统信息维护,监控贴现资金流向,追偿票款等。

(二)运营人员负责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票据查询查复等工作,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及操作流程按照运营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主要管理部门职责
(一)票据业务部门(GTS 部或金融市场部等)负责商业汇票业务的产品方案设计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解释;负责业务授权管理;负责票据利率管理及商业汇票管理系统维护;负责票据业务培训指导,信息收集发布;负责票据转贴现业务的组织、协调、管理、经营等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承兑、贴现业务的出账前审核,包括对出账资料的贸易背景审查;负责票据业务的贷后管理;负责票据业务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运营部门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商业汇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印鉴核对,查询查复、票据到期解付;负责票据审验及票据入库保管;负责票据到期托收及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票据的催收等工作。

第三章商业汇票的承兑
第七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受理
(一)受理客户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客户经理在受理客户向我行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时,应初步对客户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了解客户申请承兑的用途、金额、
期限,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效益、货款回笼以及偿付货款资金来源等等情况,经初审合格并同意受理后,要求客户向我行提供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提交如下主要材料:
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内容;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上述资料须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代码、税务登记证号、证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3、前三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但低风险的足额承兑业务可不要求提供以上报表;
4、申请承兑所依据的真实的交易合同,并且交易合同上需注明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5、经过年检的有效贷款证(或贷款卡)及密码;
6、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银行授信担保管理
办法》等我行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与担保相关的材料;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2、3、6 点须在审批授信额度时提供。

(三)客户经理接受客户提交的材料后,从以下方面进行审
查:
1、申请承兑的客户是否符合我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准入条件;
2、申请客户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客户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内容是否正确、规范。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贷前调查
(一)客户经理审查客户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应按照我行信贷管理审批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程序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以及《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进行调查,重点包括:
1、审查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
2、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是否与交易合同买卖双方一致;
3、审查申请人本次交易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交易记录相匹配。

如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历史交易凭证,如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
4、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合同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交易记录相匹配;
5、交易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物流方向等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
6、对于以一笔交易合同或协议为贸易背景的承兑申请,经
办客户经理应建立台账。

我行承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交易合同或协议的总金额。

对于交易合同或协议无具体金额的承兑申请,应以承兑金额与其实际经营能力相匹配为原则;
7、是否关联交易或集团内部的存货转移,要严格控制关联企业之间的票据承兑业务,防止关联企业相互开票,虚增营业额,虚设贸易背景。

(二)经办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撰写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本行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行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审查、审批
(一)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必须按照我行信贷授权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超出权限的,必须报经上级有权机构审批。

(二)审查审批重点包括:
1、对尽职调查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2、提出风险控制点和审查意见;
3、原则上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4、对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和支行审批流程进行审查,确保审批过程合规。

(三)报批、报审通过的承兑业务有权机构以书面形式批复呈报分、支行。

第十条签订合同与落实出账条件
(一)承兑业务经有权部门审查、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应
负责按批复与承兑申请人填制与交易合同关键要素对应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或《承兑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批复要求提供担保的,还须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二)承兑业务出账前,客户经理应按我行批复逐项落实出账条件,重点包括有关保证或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

以交存保证金方式担保的,承兑保证金必须足额划入我行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管理。

1、运营部门凭经营单位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保证金存入或凭信贷管理部电子指令于承兑出账时扣收保证金,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时由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将保证金转入“232应解汇款”科目,用于支付汇票款项。

保证金不得在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前提前转出;
2、一个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应逐笔对应,不得低于授信方案规定的保证金比例;
3、不得采取冻结客户结算账户部分余额等变通方式办理出账。

第十一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出账前审核
落实批复条件后,信贷管理部门根据《**银行对公信贷业
务出账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出账前审核,重点包括:
1、批复要求的各项出账条件是否完全落实;
2、与申请人签订的各种文件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3、保证金是否收妥;
4、额度是否有效;
5、出账当天人行征信报告是否具有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6、对贸易背景资料的审核;
7、其他要素审核。

第十二条出售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一)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出售时,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分行集中出售或支行出售不同的管理模式。

1、运营人员应核验客户提交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
请书》上公章与预留印章是否相符。

2、运营人员审核《**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和信贷
管理部发送的出账指令一致后打印票据要素。

由银企双方签章后扫描票据第二联建立电子底卡,系统按照票面金额0.5‰向承兑申请人计收承兑手续费和相应的工本费并核算相关的表外账务,运营人员在系统打印的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章作为收费回执。

3、客户应在汇票第一、二联加盖预留印鉴,运营人员应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栏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随当日传票归档保管,第二、三联交由客户审核无误后在《票据签收登记簿》上签收登记。

4、出账完成后,运营人员应留存《**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书》作为当日会计档案归档。

(二)出售空白商业汇票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柜面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按出账指令确定笔数出售
银行承兑汇票,严禁超笔数出售票据凭证。

2、客户在出票时因填写或打印错误等原因需要重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时,柜员必须先收回填写作废的票据凭证,经认真审查无误后剪去凭证的右下角,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票据签收登记簿》,作废的票据凭证做当日表外科目凭证的附件,同时,再次向客户发售票据凭证。

第十三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贷后管理
(一)承兑商业汇票后,客户经理负责跟踪监督汇票的交收、交易合同的执行及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活动,并按照《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后,经办客户经理须审核由承兑申请人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符合且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或税
务发票,应在开票后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将收集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提交分行信贷管理部,归入承兑申请人的信贷业务档案。

对于无法按规定和补充税票的,客户经理必须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说明,分行信贷管理部须每季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对税票补充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无款或不足支付产生的垫付款项或逾期贷款由业务经营单位负责追收。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到期时的解付和垫款
(一)客户经理应在银行承兑汇票所载明的汇票到期日前,提前通知并督促出票人及时准备足额款项,以便系统自动扣划。

(二)运营人员在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时,应认真进行审查:
1、汇票的真伪,是否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在有效提示付款期限内;
2、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与汇票电子底卡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3、是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4、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5、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

审查无误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节假日顺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划转票款。

对不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待解付票据,运营人员应将合法抗辩事由填制《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邮寄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结清或结转
1、出票人或承兑申请人按期足额交存票款的,运营人员按规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划转票款、并与出票人结清应收应付款项。

2、出票人或承兑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交存票款的,系统将于票据到期次日起对我行垫付的不足额部分票款转为出票人或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计收利息。

客户经理应催促出票人或承
兑人及时偿还逾期贷款,通知运营人员从其在我行开立的其他账户扣款、要求保证人代偿或依法处分抵(质)押物等多种方式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

商业汇票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并指定专门的印刷厂印制,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按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调拨、领用、出售、作废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四章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十六条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并能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应提供相应的销售发票及合理、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
(三)贴现款项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
(四)本行接受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资格必须在总行同业授信批准的范围内。

如果拟贴现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或持票人应取得我行商业承兑汇票授信额度;
(五)对注有“不得转让”、“禁止背书”等限制性字样或承兑附有条件的票据不能办理贴现。

第十七条贴现申请受理的处理
(一)持票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及复印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证明书及复印件(上述资料须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代码、税务登记证号、证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加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公章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代贴现合同)(格式见附件二)
及协议书;
3、商业汇票贴现授权申办委托书(附身份证及复印件)(格式见附件三);
4、加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5、经贴现申请企业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原件;
6、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书面资料;
7、若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需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授信批复文件(由客户经理提供)和授信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交存保证金的,需提供我行的保证金存款证明);
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1点要求在我行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

如发生企
业客户和经办人信息变化,则须提供变更后的资料信息。

(二)客户经理在受理客户的贴现申请时,应按准入条件双人进行贴现业务调查,确认受理汇票为企业合法合规、有效取得并持有后,对票据实物真伪进行初审。

经营单位业务部门审查符合我行商业汇票贴现条件后收妥汇票原件,同时将汇票复印,向客户提供收到汇票的收据(附件四)及汇票复印件。

留存贴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汇票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和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业务经营单位须向承兑人办理票据查询,由运营人员负责系统查询。

如实地查询,则由客户经理双人赴承兑人所在地向承兑人查询。

客户经理确认贴现申请书的签章无误后,在贴现审批书及贴现凭证上签署意见及完成系统流程,并将贴现申请资料(包括汇票原件)、查询查复书及贴现审批书交复核人员(支行行长或授权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客户经理将汇票原件双人封包,连同其他贴现材料提交分行(或经授权支行)办理审批流程,若当天未能将汇票提交分行(或经授权支行)运营部门入库,应将封包入柜员尾箱保管并做好记录,若尾箱已押运离行,则不能收下客户票据。

(三)客户经理到分行(或经授权支行)办理审批流程时,先将商业汇票原件和查询查复书交接给运营部门,由运营部门指定人员接收票据并在《票据签收登记簿》上记录签收,然后持运营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汇票复印件及贴现申请资料到信贷
管理部(出账中心)办理出账前审核手续。

运营部门收妥申请贴现的汇票后,负责票据真伪的审验,具体审验要点为:1、验证票据是否是伪造、变造票据;
2、票据表面是否清晰、洁净,字迹是否清楚,书写是否正确、规范,繁体或简化书写是否符合规定;
3、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必须一致;
4、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小写金额前必须加人民币符号¥;
5、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必须大写且符合规定;
6、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出票人、承兑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齐全、清晰;
7、商业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8、第一背书人必须与收款人名称相符,背书必须连续、完整,被背书人填写符合规范;
9、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连处签章,粘单处签章与背书章必须一致且清晰。

(四)运营部门审验票据后,将查询查复书和已签字确认符合贴现条件的票据入库清单交给信贷管理部(出账中心)。

对当天未审验完的票据由运营寄库保管,实物保管按运营相关规定执行。

对票据真实但出现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盖章不清晰、骑缝章模糊、粘单不规范等情况的瑕疵票据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说明。

第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查询查复处理
为防范票据被公示催告等风险,应在办理查询查复后立即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以实地查询、大额支付系统查询、系统内查询等方式为主,以传真查询、电话查询等方式为辅。

对系统外银行承兑汇票一般要求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系统内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行内系统查询,对有他查的汇票要谨慎办理,必要时可辅以传真查询。

查询内容应包括“此票是否你行签发、是否冻结、挂失、止付、他查和公示催告”等内容,以确保票面要素相符、票据真实(如对方传真底卡,应将传真件留存在档案里)。

2、系统外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后,贴现行认为存疑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票据相关情况的,可进行实地查询。

(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必须采用实地当面查询,填妥“**银
行商业承兑汇票实查单”,指派双人到承兑人法定地址向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实行当面查询,要求承兑人确认后在查询查复书的回执上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签章。

第十九条贴现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调查要点为:
(一)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1、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并核实贴现申请人与汇票
上记载的持票人是否为同一人,对一些主动上门的持票人,且汇票未背书转让的贴现业务应重点关注;
2、注意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交易对手与申请贴现的汇票上记载的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是否为同一人,如不是同一人,则不能接受其贴现申请;
(二)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情况:承兑银行应为正常经营、在我行已核定其同业授信额度;尚未核定同业授信额度的,按总行同业授信审批流程逐笔报审。

(三)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1、审查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原件),并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业汇票三者之间的日期、金额以及其他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来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交易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商业汇票开立时间原则上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如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间基于行业惯例先开立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商业汇票贴现日6个月,如有超过6个月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文件资料;
3、交易合同是否明确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对票据期限是否有要求;
4、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合同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交易记录相匹配;
5、交易合同条款完备、要素齐全、填写规范。

商品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物流方向等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合同金额应不小于商业汇票的金额。

(四)增值税发票审查
1、审查发票原件,审查要点参照《**银行对公信贷业务
出账审核管理办法》;
2、可通过网上进行发票查验的,应通过税局网站查验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3、客户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得重复作为贴现材料使用。

第二十条贴现审核批准时的处理
信贷管理部收到运营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汇票复印件及贴现申请资料后负责贸易背景及其他出账条件的审核,根据出账资料及审票意见(票据入库清单)出具出账指令,完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的审批流程,业务授权按相关制度执行。

信贷管理部审核发票存在疑问时应要求客户经理提供客户发票原件进行审查,审核贴现凭证要求至少有经办客户经理和负责人的签章。

第二十一条贴现放款时的处理
运营部门依据信贷管理部的出账指令及贴现凭证复核贴现利息,验印通过后并予以记账和放款,放款完毕,运营部门及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相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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