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玄武路凯玄大厦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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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玄武路凯玄大厦工地“9·10”重大附着式脚手架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委办[2011]35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1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玄武路凯玄大厦工地“9·10”重大附着
式脚手架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9月10日上午8时30分,陕西省西安市玄武路北关村凯玄大厦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层附着式脚手架坠落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
该项目用地为集体土地,相关建设管理手续不全。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施工单位在实施整体提升附着式脚手架时,未撤离架上作业人
员,并违规拆除了承力构件,导致架体失衡坠落。
该事故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施工现场的指挥协调、施工组织、作业交底、安全防护等环节的责任落实、技术保障和措施执行等存在漏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依然严重,安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治理整改工作不彻底。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