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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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7.24
•【字号】闽价费〔2015〕276号
•【施行日期】2015.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公
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5〕276号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福建农林大学等学校申请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5〕75号)收悉。
根据福建中医药大学屏山校区14号、15号、16号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核定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福建中医药大学屏山校区14号楼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年(每套居住不超过5人),15号楼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年(每套居住不超过8人),16号楼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900元/生.年(每套居住不超过5人)。
安装空调收费按照闽价费〔2012〕567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应严格遵守《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