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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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
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18
•【字号】柳政办〔2023〕37号
•【施行日期】2023.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
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政府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整改建议书》(桂市监竞审〔2023〕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发〔2022〕21号)部分条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第三条第15点关于“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按区外项目在注册地(柳州)纳税额的20%进行奖励。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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