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起重设备(租赁)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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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租赁)使用注意事项
一、出租方提供的起重车辆必须有正式牌照,否则不准进厂作业。

若不通过甲方检修主管车间的同意,私自强行
起重作业,甲方不予签字确认,并按“三违”给予500元处罚,上交公司;
二、确认单栏目内容必须认真、真实填写,不得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如确实存在错误需要修改,必须由检修或
使用车间负责人在修改处签名,并在备注栏中明确修改内容;
三、确认单栏目必须全面填写,不得漏项,否则视为无效,并不予签字,签字不全的施工项目不予结算;
四、单项起重作业完毕收车后,应在8小时内,出租方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超过8小时,不予签字确认,
视为无效,签字不全的一律不予结算;
五、本确认单作为结算重要依据,确认后的内容不得擅自、私自涂改,若发现涂改,直接取消该项作业时间,并
接受甲方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检修期间该确认单由出租方保管,每日17:00前将当日的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已发生的确认内容等送至
主管检修车间进行登记,检修结束后3日内将确认记录薄交至生产办公室事务员处,以便存档和结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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