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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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州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3〕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工业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对当年产值增长20%以上且税收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视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当年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优势工业企业。
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财政间歇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
财政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发展。
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适合工业企业资金需求的专项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政策,确保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引进担保机构。
引进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返还。
大力支持外地信用担保机构在鄂州开展业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五、完善市级担保平台。
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