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中的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楼杰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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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中的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楼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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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
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经理,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三、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被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
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罪犯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是一种有别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和再社会教育的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目的根本上是一致的。
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地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三课”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
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有计划的教育,最高的级别是自考。
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
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
我们说思想支配行为,罪犯之所以犯罪并且因此定罪乃是因为其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说他可以选择。
本来应该选择以不危害社会的方式行为,但是他选择了相反的方式行为,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刑法,因此必须受到刑罚惩罚。
所以改变罪犯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是重中之中。
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形式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
古人云:读书明理,知书达理。
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与物交流。
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授业,解惑,使其明白事理。
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人的生存需要有能够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也就是需要一种谋生的手段。
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其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以期刑满释放后
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而不致于无法适应重新回归社会后的环境。
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不致再犯罪。
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
众所周知,我国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不仅要关押罪犯,更重要的是要将罪犯改造成合格的守法公民。
因此,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才是监狱工作的真正中心。
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这个中心展开的。
虽然教育改造并没有完全让所有的罪犯回归社会,使其成为正常的社会人,并且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与罪犯个人的因素,不少罪犯刑满释放又重新犯罪,但是这并不说明教育改造的彻底失败或者完全没有用处。
相反,实践证明,很多罪犯经监狱内的教育改造,刑满释放重新回归社会后,找到了新生之路。
很多刑满人员凭在监内学到的技术在社会上找到了稳定的工作,开始了崭新的生活篇章。
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
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
四、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
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在实现过程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两者在实践中达到最好效果,刑罚的效果才能以最好的状态实现。
但是实际情况常常与此不同,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无法达到最好效果或都不能达到最好效果,结果不是偏向一面就是完全导致失横。
虽然我们已经把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手段,但是劳动作为手段基本上实现的是惩罚的功能以及创造物质财富的工具,并且教育不像原初设计的那样实现和发挥功效。
在经济社会中,劳动改造已经得到了强化,而教育改造则与此相反地被弱化了。
监狱教育改造模式基本上是粗放型的,在改造手段上表现为对静态的管理监控抓的比较严比较多,落实得比较细比较实,而对动态的教育转化去要求得比较空比较松,工作落实得比较虚比较浮;在教育内容上偏重于罪犯的政治思想表现,而将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放在次要地位,忽视了罪犯全面素质的培养;在教育方式上以强制、灌输式教育为主,忽视对罪犯主体的调动和引导;在教育效果上表现为表面性、虚假性,即满足于教育改造采取了形式,有过程而无效果,不注重检验对罪犯教育改造所产生的实质性效果。
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刑罚目的的实现被异化,在形式上我国刑罚执行的目的实现了,但实际上这种实现由于两种手段之间的失横而被削弱了。
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在经济社会中不是个别事例而是普遍现象。
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随着这种体制性的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逐渐地转变。
人们开始不断地注重物质追求,以经济获得为标准来衡量事物。
监狱作为一个实体,就如前述,同样存在着生存问题,也就是经济问题。
由于我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监企合一的制度,监狱既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构,又承担着企业生产的功能,更甚者还担负着建立一个小社会的责任。
在当今社会,这一体制尚未改变,监企仍旧是一体,监狱仍旧承担着刑罚执行的职能和经济功能。
这样一来,监狱除获得国家的部分财政支持外,还需由自己想办法解决另外一部分资金。
而且在经济社会中,监狱企业还要上交一部分税收或利润。
因此,一定意义上讲,监狱企业也是面对市场的主体,虽然不是完全自由的市场主体。
作为市场的主体,它要面对市场的压力。
因此就必须依据市场规律来安排企业经营。
一个企业要生存最根本的是获得利润,市场主体追求的也是利润,并且都希望获得最大利润。
监狱企业同样如此,同样具有获得最大利润的使命。
并且利润获得的大小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利益,监狱民警的利益,因此在这种直接利益的驱使下,监狱必然会重视监狱企业的效益,也就是注重罪犯的劳动成果。
同时,由于监狱要向上级单位上交部分利润,上级单位对监狱的考核直接与此有关并且占大比例。
那么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个追求经济效益的氛围。
这样就必须强化罪犯的劳动,并且在对罪犯的考核时,同样以其创造多少劳动成果为重要依据。
如此一来,劳动改造就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所
异化,劳动较强地发挥创造物质的功能,而改造的目的由此被冲淡,甚至于造成罪犯厌恶劳动的后遗症。
可以认为强化劳动创造物质的功能,冲淡改造的作用,实际是在强化劳动的惩罚,也就是实现劳动的报应。
根本上这与劳动改造的现代目的相冲突。
由此产生的另一后果是教育改造的弱化。
原本监狱的一切活动应该以教育改造为中心,即使生产活动也只是为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但是在经济社会中这种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教育的根本目的为经济利益所取代,也就是劳动得到了加强。
即劳动创造经济利益为中心,而教育改造被形式化了。
可以设想,如果这种趋势继续得到发展,那么教育改造在将来必定完全会被劳动创造经济利益的驱动所替代,教育改造就连形式化的资格也会被最终取消。
因此,最终颠覆的是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
综上所述,在经济社会中,如果没有一种社会政策机制制约经济利益这一监狱企业追求的目标,那么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都是必然的,也就是说现代刑罚目的的实现也必将被异化。
这一社会政策机制在当前中国的监狱体制改革中就是监企分开。
五、重塑经济社会中的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
现代刑罚目的必然要求监狱必须把教育改造摆在中心位置。
监狱一切工作的重心是如何做好教育改造,以实现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
由于现实状况是劳动改造被置于中心位置,而教育改造在经济利益面前被迫退居次要位置,甚至于尽占可怜的比例。
鉴于这种情况,为在根本上实现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有必要重塑经济社会中的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
重新把教育改造置于中心位置,把经济利益追求放在次要位置。
监企分开是现今监狱体制改革的关键。
监企分开实际上是把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与经济职能分开。
换言之,还监狱本来的面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构,把创造经济利润的功能剥离出来。
原属监狱的企业脱离监狱的管理后,可以成立监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其统一管理。
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监企分开在根本上把监狱及其管理人员从原来高度追求经济效益的主观态度转变到教育罪犯为主上来。
因为监企分开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监狱及其管理人员的直接利益挂钩。
这样一来,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从繁重的经济劳动中解放出来,相应的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精力花在教育罪犯上。
在法律和政策上加大支持教育改造的力度。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应该已此为契机,把握依法治国的实质与宗旨,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文明、合理治监。
这不仅是对所有罪犯的要求,主要的是对全体监狱管理人员提出的
根本要求。
一个国家是否是真正文明的法治国家,看看这个国家的刑罚执行情况就会一目了然。
如果这个国家的刑罚执行情况相当文明,合理,并且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这个国家的刑罚执行者是文明、依法办事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整个社会的状况是法治的;反之则不然。
所以,首先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制,不仅包括与监狱管理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如监狱法),还包括一些调整社会其他关系也适用于监狱的法律(如民事法律)。
其次,组建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监狱管理工作知识的执法队伍。
因为再好的法律也需人执行。
没有专业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会有专业的执法。
最后,必须加强对执法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文明的执法观,不使法律流于形式。
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特别要重视“三课”教育。
加强对罪犯进行素质教育,这要求对罪犯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文化修养、职业技能、心理人格、行为习惯进行全方位的培养,最终使罪犯成为具有正确思想道德观念、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心理健康、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
改变由原来一味地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转变为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重。
并且以文化教育为基础,同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
因此,首先要求具有必备的硬件设施,比如、场地、图书馆,以及现代化的设施如电脑等等。
其次要求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和落实。
再次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教育大纲,对罪犯素质教育的内容、要求、标准、课时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同时借鉴国民教育体系,设立不同的课程,全面开展基础文化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最后规定统一的考核制度,从罪犯素质,教师
业务,办学水平三个方面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审。
在监狱的上级管理机关中建立一个专门对其下属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的部门。
通过该机构的设立,使监狱当局逐步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尤其是使刑罚执行者转变重劳动的观念。
通过该机构的具体运行,使监狱当局更加具体有效的实施有关教育改造的法律和政策,不使这些法律或政策成为纸上谈兵的无用之文。
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信息追踪制度,经过长期的信息追踪、统计,建立信息档案,以此作为教育改造是否实现刑罚目的的依据,从而进一步指导以后的教育改造工作。
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的开放程度,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
一方面监狱必须在教育改造中引进社会力量,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也指监狱教育改造必须面对社会,需要适应社会形式,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社会的衔接,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比如,职业技术教育中就要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需要哪些职业人才就开展哪些技术培训。
所以,可以多请社会人员来监狱讲课,同时也对罪犯进行社会形势教育。
国家也可以鼓励社会志愿者对罪犯进行社会帮教。
综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
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
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
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
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