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制和审核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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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第四节 会计账簿的设置与登记 第五节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节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依据效力从高到 低包括四个层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规定以下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
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本单位的公章。从个 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 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人员的签名 或盖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 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由收款单位和收 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等代替。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 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 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 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 得撕毁。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 借款时,另开收据或退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 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盖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 4、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5、经办人员签名; 6、接受凭证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7、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必须取得或填 制原始凭证,并且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会计档案应 妥善保管 、分期保管 、按照规定程序销毁等。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保管期限从会计 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月、季度报表、余 额表、银行对账单等5年;各种会计凭证、总账、 明细分类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等15年;现 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年;决算(年度)报表、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永久保 存。)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通常以条例、 规定等名称出现。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 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通 常以办法、制度、规范等名称出现。如《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六、关于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使用电子计算 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第三节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由经办人员 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的,用来证明某项经济业务事 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的事实,已明确有关经济责 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
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 证及有关资料,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 加以归类,并且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账 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 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制和审核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出具凭证者的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并
三、关于会计核算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必须符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
四、关于会计期间的基本要求(年度结账日为公 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 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作了明确的规 定,现作说明如下: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 改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簿 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 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 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2、经办人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应当及时送 交会计机构,以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顺利进 行。
3、原始凭证应当具备的七项内容,缺少任何 一项,都是不完备、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4、伪造、变造原始凭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 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审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依法设置和 使用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 为)
二、关于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发 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核算,虚假的经济业务事 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核依据是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的标准是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计制度规定;真实是指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业 务事项;准确是指单价、数量和金额的计算正确 无误;完整是指原始凭证的七项内容完备齐全。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如购买实物的原 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在审核原始凭证时, 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 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 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 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第四节 会计账簿的设置与登记 第五节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节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依据效力从高到 低包括四个层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规定以下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
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本单位的公章。从个 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 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人员的签名 或盖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 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由收款单位和收 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等代替。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 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 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 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 得撕毁。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 借款时,另开收据或退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 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盖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 4、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5、经办人员签名; 6、接受凭证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7、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必须取得或填 制原始凭证,并且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会计档案应 妥善保管 、分期保管 、按照规定程序销毁等。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保管期限从会计 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月、季度报表、余 额表、银行对账单等5年;各种会计凭证、总账、 明细分类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等15年;现 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年;决算(年度)报表、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永久保 存。)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通常以条例、 规定等名称出现。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 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通 常以办法、制度、规范等名称出现。如《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六、关于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使用电子计算 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第三节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由经办人员 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的,用来证明某项经济业务事 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的事实,已明确有关经济责 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
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 证及有关资料,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 加以归类,并且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账 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 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制和审核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出具凭证者的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并
三、关于会计核算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必须符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
四、关于会计期间的基本要求(年度结账日为公 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 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作了明确的规 定,现作说明如下: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 改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簿 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 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 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2、经办人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应当及时送 交会计机构,以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顺利进 行。
3、原始凭证应当具备的七项内容,缺少任何 一项,都是不完备、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4、伪造、变造原始凭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 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审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依法设置和 使用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 为)
二、关于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发 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核算,虚假的经济业务事 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核依据是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的标准是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计制度规定;真实是指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业 务事项;准确是指单价、数量和金额的计算正确 无误;完整是指原始凭证的七项内容完备齐全。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如购买实物的原 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在审核原始凭证时, 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 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 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 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