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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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0月31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第77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
本《办法》规定,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商、展销。

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印制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
印制(式样附后)。

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知晓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及《办法》管辖的范围等,增强《办法》实施中的效力。

在登记管理中,既要严格登记,又要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重登记轻管理现象。

登记时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展销会期间要派员到现场巡视或驻场办公,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联系。

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式样(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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