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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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问题与思考文/王云鹏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与职能有学者将值班律师的职能比喻为急诊室医生,这表明值班律师为被控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体现了立法者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为被控诉人提供过渡性、临时性、快速性的法律帮助,以保障被控诉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值班律师的定位与权利存在错位的情况。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条均规定,被控诉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

立法者的意图是保障被控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引诱、欺骗、威胁等因素的干扰,同时防止司法机关权力越位。

在此前提下,值班律师作为在场的见证者,其职能包括制约司法机关。

该项职能与值班律师的定位是契合的。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这一制约职能容易被异化为“在场旁观的签名人”。

被控诉人与司法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是经过沟通拟定的。

刑事案件往往内容庞杂,即使是简单地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案件,值班律师在没有深入地接触案件的情况下见证,很难提出实质性意见。

值班律师见证被控诉人与司法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

对案情及证据的进一步理解,要建立在与被控诉人充分的交流、对有疑点证据的核实、对卷宗材料充分熟悉的基础上。

就当前情况而言,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存在缺位的。

法律虽然明确了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但这些权利目前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值班律师难以将“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实际获得的权利”。

二、值班律师介入案件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9年10月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控诉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控诉人的知识水平、法律认知能力有限,主动提出让值班律师介入案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可能性较小。

值班律师在与被控诉人会见时,仅仅是被动地接受被控诉人的简单问询。

在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件的情况下,值班律师难以为被控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有时需要面对多个案件、多名被控诉人同时问询的情况,在时间较为紧迫的情况下,只能提供机械化的法律帮助。

另外,因值班律师介入案件较为被动,导致其难以行使会见权、阅卷权。

三、值班律师权利的限缩
值班律师权利的限缩,指其阅卷权、
会见权没有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实质的权利”。

阅卷权,是保证值班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自审查起诉之值班律师制度有效保护被控诉人合法权利法治在线·法律论坛60
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给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的空间较小。

部分值班律师能够查阅的只有公安机关所作出的意见书;部分值班律师能够查阅的仅是检察机关提供的部分案件材料。

会见权,是保证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关键。

值班律师在被控诉人选择认罪认罚时能发挥较大的作用,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引导被控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保障被控诉人的合法权利。

值班律师为被控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关键在于会见被控诉人,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被控诉人的需求为导向,为其提供适当的法律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但会见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会见的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规定也不明确。

在没有充分沟通交流的情况下,值班律师无法提出适当的法律意见。

四、值班律师与协商量刑
认罪认罚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控辩双方的有效协商。

值班律师能够在控方、被控诉方、被害方中起到一个桥梁作用,在促进社会和谐、弥补被害人损失、帮助被控诉人回归社会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在当前有关值班律师的制度中,没有明确值班律师在协商量刑中的地位,仅阐明了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但不足以同司法机关协商。

加之值班律师享有的会见权与阅卷权规定模糊,影响了值班律师参与协商量刑工作。

五、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应当将值班律师明确定位为履行特定职能的法律帮助人。

作为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值班律师制度目的是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利,为被控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要使其能够达到目的,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权利并将权利
落到实处。

值班律师作为履行特定职能
的法律帮助人,其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应起
到实际性的有效帮助作用,不能将其功能
简化为见证司法机关实施认罪认罚程序
过程合法的签名人。

值班律师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被控诉
人的权利。

因此,值班律师并非单纯是轮
岗轮值的帮助者,而是履行特定职能的法
律帮助人。

只有明确这一法律定位,才能
保证值班律师准确地履行职责,真正地
为被控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
被控诉人的合法权利。

(二)值班律师应主动介入案件
为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实质对等,
值班律师应当及时介入案件,发挥为被控
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的能动性,帮助其进行
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

司法机关应当提
前告知值班律师,让值班律师能够及时地
介入案件。

此外,值班律师自身应做好介
入案件的准备工作,为介入案件时能够提
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作好准备。

在司法实
践中,应当探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小组,
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方便司法机关能够
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介入案件,也能够方便
值班律师与被控诉人进行会见,从而更
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值班律师应当主
动介入案件,主动行使阅卷权查阅案件资
料,主动行使会见权会见被控诉人。

应与
被控诉人及时交流沟通,并向其解释认
罪认罚制度的含义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被控诉人适用法律
程序提出专业意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
商量刑。

(三)落实并细化值班律师阅卷权、
会见权
值班律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帮
助,阅卷权与会见权是基础,也是关键。

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应当是完整的,即主动
要求与被控诉人会见,保证会见时间。


能因为其值班律师的身份,就导致会见权
缩水。

此外,应当进一步改变在司法实践
中一名值班律师要面对多名被控诉人的
情况,保证值班律师能够与被控诉人进行
充分的交流,并能够对被控诉人在法律适
用、程序选择上提出专业、客观的法律意
见。

应当细化值班律师在阅卷时的程序
和手续的规定,并保证值班律师能够享有
完整的阅卷权,而非仅能查阅案卷资料,
而不能摘抄、复制。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便利值班律师
行使阅卷权、会见权,提高值班律师阅卷
的效率,消除会见的障碍。

“司法+大数
据”的模式,是目前认罪认罚案件中较为
优质且高效的运行模式,能够极大地方
便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会见权,运用科
技手段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实
际权利”。

建立网上阅卷平台,使值班律
师能够更加便捷地对电子卷宗进行调
阅,减小时间和金钱成本;通过远程会见
的方式,使值班律师能够通过连线为被
控诉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而保障双方的合
法权利。

(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引入值班律
师协商程序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方面,引入值
班律师协商制度。

值班律师运用其法律
知识与办案经验与控方进行协商,为被控
诉人争取从宽处罚,并协助控方提出精确
的量刑建议。

引入值班律师协商制度,还有利于
控方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更加全面、公正。

从协商的角度去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能
够使控方与辩方的合作更加高效,确保
案件中的各种情节能够恰如其分地“适
用”,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
一。

在此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还能够履
行监督控方的职能,以达到维护被控诉人
合法权利的目的。

(作者单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
院)
编辑:姚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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