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禁毒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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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禁毒委员会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禁毒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禁毒委员会联席会
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禁毒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1日宜春市禁毒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广泛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禁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权责明晰、衔接有序、执法规范、整体联动的禁毒工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宜发〔2015〕13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禁毒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研究审议全市禁毒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各成员单位间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研究解决贯彻执行禁毒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禁毒法制建设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宜春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宜春车务段、宜春海关、省机场集团宜春分公司、市禁毒办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禁毒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市禁毒办备案。
3.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向市禁毒办报送工作情况。
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宜春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市禁毒办实体化运转工作机
制》
附件
宜春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市禁毒办实体化运转工作机制
一、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宜春军分区:牵头协调驻宜各部队,开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宣传教育,配合地方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军队内部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协助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2.市委宣传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禁毒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部署;参与制定全市禁毒宣传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3.市综治办:把禁毒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指导、督促全市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和“无毒社区”创建工作。
4.市中级法院:监督指导全市各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协调、促进各诉讼环节相关职能部门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推进刑事诉讼“三项规程”改革的运用工作;审理应由本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漏洞和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结合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做好禁毒法制宣传。
5.市检察院:协调全市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领导、监督全市基层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毒品案件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指导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市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6.市发改委: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根据发展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禁毒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7.市教育局: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规定的课时要求,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加强禁毒教育师资培训,将禁毒教育知识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教育内容,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知识的意识;组织开展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在学校建设禁毒教育园地,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活动;组织有条件的学校在校学生到禁毒教育基地参观;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
8.市公安局: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负责禁毒宣传、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录入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控,并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实现互通互享;鼓励引导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提供自愿戒毒服务,为吸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心理咨询;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
罚;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进出口、出借和销毁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承办市禁毒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的禁毒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9.市民政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在社区的落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加强对禁毒社会组织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做好对禁毒英烈家属的抚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10.市司法局:将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协助配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11.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把禁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禁毒工作经费预算,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平等就业权利;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戒毒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等相关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戒毒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定的技能,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长期失业或家庭困难的戒毒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做好戒毒失业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系统开展禁毒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城市
管理部门落实好禁毒宣传相关要求;结合单位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14.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水上运输的监管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车辆、船舶贩运毒品;在汽车站、码头等开展禁毒宣传,设立禁毒警示标识,播放禁毒宣传资料,配合公安机关严厉禁止和查处吸毒行为;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进出口、出借和销毁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15.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16.市林业局:协调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17.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核查,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进出口、出借和销毁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18.市文广新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市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娱乐场所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19.市卫计委:承担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指导落实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隔离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因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进出口、出借和销毁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20.市环保局: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监管,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移送至具有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监控;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进出口、出借和销毁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21.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指导全市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许可、备案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全市药物滥用检测工作,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如有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依法调查处置;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市场主体涉嫌毒品犯罪经营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市场主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22.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监管工作;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23.市总工会:提出全市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负责对职工进行禁毒教育的培训;依托各类工会宣传文化活动阵地,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职工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24.团市委: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依托各类新媒体平台、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法治(禁毒)教育基地等阵地,利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组织开展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志愿者活动。
25.市妇联: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积极引导家庭成员开展防范毒品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禁毒工作;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和社会帮教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构筑禁毒斗争的家庭防线。
26.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有关禁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有关禁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争议;审查报送市政府备案的有关禁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7.市国安局:收集有关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地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市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工作。
28.市邮政管理局:加强邮路禁毒工作领导,搞好禁毒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邮政业从业人员识毒、辩毒、拒毒能力,为邮政业开展禁毒工作创造条件;督促、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邮路禁毒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留存寄
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和寄递实名收寄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加强邮路禁毒工作检查,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掌握通过邮路贩毒的动向,对逃避检查或不配合禁毒工作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与处罚,以及对为贩毒分子提供方便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邮路禁毒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配备相关安全检查设备,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29.宜春车务段: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做好铁路系统的禁毒工作;加强对车站和铁路主要干线的毒品查缉工作;加强对铁路承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非法运输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毒警示标识,播放禁毒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铁路旅客的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0.宜春海关: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情况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负责对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查,防止流入境内外非法渠道。
31.省机场集团宜春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航空货运、旅客、行李等安全检查;在本系统、本部门以及机场、航空器内开展禁毒宣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
二、市禁毒办实体化运转工作机制
(一)工作步骤
1.调整禁毒办工作组织形式
(1)人员构成:市禁毒办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禁毒办工作人员从31个成员单位,轮流抽调1人进行集中办公,每次抽调10人,每年轮换1次(必要时可长期抽调),组成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综合治理3个专项工作组。
预
防教育组组长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的科级干部轮流担任;禁吸戒毒组组长分别由市综治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的科级干部轮流担任;综合治理组长分别由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文广新局的科级干部轮流担任。
(2)工作职责:市预防教育组负责全市的禁毒预防教育工作,包括建立毒品预防教育师资队伍、搭建校园禁毒宣传平台、将就业青年毒品预防教育列入职业培训范围、组织禁毒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重视家庭禁毒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口“6.27”工程的各项工作部署;禁吸戒毒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626”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社工队伍、建立志愿者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帮扶救助等工作,对口“8.31”工程的各项工作部署;综合治理组研究制定本市禁毒相关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同时负责后勤保障和文件材料的草拟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办公场所:市禁毒办设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楼2楼(原情报支队)。
2.完善市禁毒办工作规范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分析毒情形势,掌握禁毒工作情况,研究拟定禁毒工作规划和对策措施。
组织开展禁毒工作综合评估,督促、落实市禁毒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
(二)工作步骤
1.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禁毒办主任会议,研究禁毒工作规划、重大措施、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有关事项,每月召开一次市禁毒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本月履行禁毒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2.办文制度。
以市禁毒办名义起草的公文,由禁毒办主任、专职副主任签发;涉及禁毒重要工作内容的由禁毒办主任签发;一般性、专题性工作由专职副主任签发。
3.工作方式。
禁毒办主任、专职副主任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禁毒工作,包括专题调研、检查督导、考核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