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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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更好的为学校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网络信息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网络信息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的有效工具,内容包括上级和学校要求的各类国有资产相关数据,可以提供上级要求的统计报表数据,全校师生工作需要的资产、仪器设备数据,以及领导在资产方面决策所需要的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依据,各部门在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时,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通过本系统的有效运行,力争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精细、规范、科学、有效的管理目标,使学校各类资产在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高效发挥作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XX工程技术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校政字〔2019〕80号)及《XX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0〕115号)等文件规定,本系统由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直接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中层部门)参与管理。

第六条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在本系统管理方面的职责:
1.本系统列入学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系统使用人通过账号、密码或通过学校规定的身份认证,在授予的权限内通过内、外网使用;
2.及时维护学校网络,保障网络运行通畅;
3.在学校网络中,保障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止中毒或数据丢失。

第七条国资处在本系统管理方面的职责:
1.建立学校完整使用的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合理规划、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通过该系统,可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加强系统管理,与中层部门结合,有效发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
3.监督各中层部门按要求将本部门管理的资产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完整的数据库;
4.督促中层部门及时填报本部门新增资产信息的入库工作,并做好人员变更、资产变更等相关信息、数据的更新工作;
5.及时发现数据库存在的问题,联系软件公司予以解决;
6.按照领导委托的权限,利用系统审核或审批资产的购置、调整、处置、报表等事项;
7.做好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功能拓展工作;
8.指导学校各层级人员使用,及时解决遇到问题。

9.完成本部门涉及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中层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方面的职责:
1.熟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2.熟练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3.认真将本部门管理的资产信息录入系统,建立本部门资产完整的数据库,报国资处确认并固化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4.做好本部门资产数据信息的更新工作;
5.发现系统存在问题时报告国资处,联系软件公司及时解决;
6.利用系统做好本部门资产购置、调整、处置、报表等工作;
7.完成本部门涉及资产信息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中层部门是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也是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具体使用部门,要用好资产信息系统,部门内要再明确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管理责任人职责,进行细化管理。

第十条资产管理员在资产信息系统方面的主要职责:
1.在系统中管理好本部门的资产明细分账;
2.将本部门资产,分配给具体的资产责任人,进行规范管理;
3.监督做好本部门人员新增、调整、离退后资产交接工作;
4.对本部门资产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5.审定并向国资处提交本部门资产信息的填报及更新工作;
6.完成本部门涉及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具体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信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在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指导下对自己负责资产的信息直接管理;
2.确认自己所负责资产数据在信息管理、信息填报、数据维护、更新、报废等工作中准确性;
3.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信息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系统功能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能显示每项资产直接具体的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责任人;
2.从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可查找中层部门,部门资产管
理员,部门资产责任人,亦可逆向查询;
3.随时查询某类资产的数量,价格,购买时间,已经登记的维护维修等信息;
4.可随时将部门新增资产及更新信息固化至本系统;
5.具有填写各类报表所需要数据的提取功能;
6.具有查询资产是否在用、闲置、达到报废期限等功能;
7.分析系统内资产结构情况,对接新软件,生成相应报表、报告功能。

第十三条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提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不断扩展,以满足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的需要。

第四章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用户、角色及权限划分,来实现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工作需要,对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做如下规定:
1.校级领导有权查看学校全部资产情况,实施赋予的审批权;
2.国资处正、副处长有权查看学校全部资产情况,实施学校赋予的资产审批权;
3.国资处资产管理系统专管人员有权查看学校全部资产情况,对资产管理系统的修改、完善提出建议权,并按照研究确定的修改、完善方案,组织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修改;
对基层人员提交的信息,按照赋予的权限进行审批;对资产管理系统登记的重要信息,如实进行更新、完善权,有系统功能的扩展权;
4.部门、学院等中层正、副职负责人有权查看本部门全部资产情况;有对资产管理系统修改、完善,提出建议权;对本部门提交信息进行审批权;实施学校赋予的其他审批权;
5.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员有权查看本部门全部资产情况;对本部门购入的资产进行如实登记审查权;对本部门购入小额资产(1万元内)进行网上申报权;对资产管理系统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建议权,申请被批准后实施权;对本部门资产的信息进行补充、变更权,提交上一级部门审批后,办理确认手续;
6.资产责任人有权查看本人负责的全部资产情况;可随时核对本人负责的资产信息,若发现不符的,反馈给部门资产管理员,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修改并上报国资处进行确认。

第五章信息登记与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资产信息登记按照《XX工程技术学院资产信息登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资产占有、使用信息,是上级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校要主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信息情况、资产需求情况,使其全面、准确的
掌握学校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为按照需求安排预算,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

第十八条学校资产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报告,国资处配合财务处做好资产信息报告。

第十九条XX工程技术学院资产信息系统中信息更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资产档案管理是资产信息的重要部分,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完整地将资产档案,如:购置手续资料、技术资料、保修单(卡)、资产变更情况等,统一归档管理备查。

由资产直接管理中层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或由资产责任人)保管,需要存入档案室的,资产管理员要办理存入档案室的手续,保存期按规定执行。

档案的信息可以录入信息系统的,按要求录入系统,完善系统信息。

第六章系统维护与功能扩展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扩展或调整资产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和开设的业务及服务,由国资处直接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功能确定后,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

若需要拓展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功能,可向国资处提出申请,对具有共性的需求,国资处进行统一修改升级;个性化需求,国资处可按照系统技术规范、接口标准,审定批准后安排。

若某部门有其
他相关联的系统或模块(如国有资产物联网控制模块、视屏监控、门禁等模块)可集成为模块,通过接口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类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管理,要由资产管理员同意负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管理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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