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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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放射源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放射源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源安全使用,防止辐射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放射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放射源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
3. 负责放射源安全培训和教育;
4. 负责放射源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放射源安全操作;
5. 负责放射源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响应;
6. 负责放射源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第六条设立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放射源安全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实施;
2. 负责放射源安全设施的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
3. 负责放射源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组织实施;
4. 负责放射源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5. 负责放射源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响应;
6. 负责放射源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
第三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放射源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 放射源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
2. 放射源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 放射源安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报废,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
1.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放射源使用许可证;
2.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4.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做好放射源使用记录,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放射源储存管理制度
1. 放射源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辐射等安全措施;
2. 放射源储存时应按照放射源种类、放射性强度进行分类存放;
3. 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巡查,确保放射源安全储存。
第十一条放射源运输管理制度
1. 放射源运输单位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放射源运输许可证;
2. 放射源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源泄漏、丢失或损坏;
3. 放射源运输单位应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源处置管理制度
1. 放射源处置单位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放射源处置许可证;
2. 放射源处置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处置安全、环保;
3. 放射源处置单位应做好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十三条放射源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
1.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放射源安全培训和教育;
2. 培训内容应包括放射源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 培训结束后,应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放射源安全知识。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 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放射源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放射源安全设施、放射源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确保放射源安全。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制度
1. 放射源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