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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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测绘院
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贯彻我院质量⽅针,提⾼我院项⽬⽣产质量管理⽔平,加强项⽬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成果质量⽬标,依据《测绘⽣产质量管理规定》、《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院质量体系⽂件及国家有关法规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项⽬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程、⼯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图编制、⼤地测量,⼟地规划与设计,地质灾害防治⼯程勘查设计施⼯等。
第三条成果质量管理是指从承接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技术培训、⽣产作业、检查验收直⾄交付使⽤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成果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注重实效”的⽅针,以保证质量为中⼼,满⾜需求为⽬标,防检结合为⼿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使我院⾛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五条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项⽬⽣产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常质量管理⼯作;办公室设在技术质量管理科。
第⼆章质量管理职责与分⼯
第六条项⽬成果质量管理实⾏院与⽣产单位的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岗位职责:
(⼀)院长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管理者,确定本院的质量⽅针和质量⽬标,建⽴院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对提供的项⽬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总⼯程师负责制定保障成果质量的实施办法、规定、细则等⽂件,处理⽣产过程中的重⼤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项⽬技术设计(或实施⽅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批;审定项⽬成果的交付验收。
总⼯程师对成果质量监管负主要责任。
(三)技术质量管理科负责质量管理的⽇常⼯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件;负责项⽬技术设计(或实施⽅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查和项⽬成果的最终检查;对作业过程进⾏现场监督和抽查,并对所检查验收成果的整改情况进⾏复查;处理质量问题。
(四)各⽣产单位负责组建项⽬部,任命项⽬经理,安排⼈员及设备,开⼯前与甲⽅沟通,实施项⽬成果的过程检查及后续服务。
⽣产单位负责⼈为成果质量第⼀责任⼈,各⽣产单位副职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作,负责本单位项⽬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和过程检查。
各⽣产单位可设⽴项⽬质检员(可兼职)。
(五)项⽬经理在本单位技术质量负责⼈指导下组织编写项⽬技术设计(或实施⽅案)及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负责实施项⽬部技
术⼈员培训、与甲⽅单位协调、组织⽣产,实施项⽬⽇常检查,确保项⽬成果质量。
项⽬经理为成果质量主要责任⼈。
(六)作业⼈员必须严格执⾏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作业,保证本岗位的⼯作质量。
作业⼈员对其产品的质量终⾝负责。
(七)各级质量检查⼈员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并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条项⽬管理及质量管理严格按照院程序⽂件《各专业项⽬管理流程图》及《项⽬质量管理流程图》执⾏。
第三章⽣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院及所属各⽣产单位在承接有关专业任务时,必须由⽣产经营管理科组织实施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填写《合同审核单》,并将合同审核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项重要依据。
⽤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项⽬合同中约定,并按约定标准执⾏。
第⼗条技术设计:
所有项⽬必须坚持先设计后⽣产,不允许边设计边⽣产,禁⽌没有设计进⾏⽣产。
项⽬经理须按《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等国家现⾏有关规范、⾏业标准、合同书和甲⽅的合理要求,在充分收集、整理已有基础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必须做到内容完整详细,技术路线科学准确,技术⽅法先进合理,操作步骤详实可靠,能够指导现场作业。
技术设计须经作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员初审并修改⽆误后,向技术质量管理科提交送审稿件进⾏审查,技术科在收到送审稿件2-3个⼯作⽇内完成审查,作业单位对审查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后,交总⼯程师审核,总⼯程师在1-2个⼯作⽇内完成审核,作业单位对审核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后,提交甲⽅批准后实施。
第⼗⼀条项⽬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作业⼈员进⾏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条项⽬实施前,必须对需⽤的仪器、设备、⼯具进⾏检验和校正;在⽣产中应⽤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使⽤。
第四章项⽬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按照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项⽬成果质量实⾏⼆级检查、⼀级验收⽅式进⾏。
在作业员⾃查或互查及项⽬部检查的基础上,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成果质量过程检查,技术质量管理科实施过程抽查和最终检查。
各级检查均必须保留检查记录。
第⼗四条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的⼯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各⼯序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的基础⼯作,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
的各种因素。
项⽬在⽣产的不同阶段均应进⾏相应的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并保留阶段检查记录。
⽣产作业中的⼯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员⾃查、互检及项⽬部检查,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可转⼊下⼀⼯序。
下⼀⼯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序产品,上⼀⼯序应及时进⾏修正、处理。
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项⽬⽣产单位组织实施成果过程检查,过程检查内、外业均为100%全数检查,覆盖项⽬各⽣产关键⼯序,并形成相应过程检查记录,相关规范(规程)及项⽬《设计书》所要求填写的记录项必须齐全。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品经返⼯修正后,应重新进⾏质量检查。
必要时技术质量管理科可进⾏过程抽查。
第⼗六条技术总结
项⽬过程检查合格后,由项⽬经理编写技术总结报告。
技术总结须按《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等相关规范要求编写,内容须全⾯、详实、准确、规范,须层次分明,突出重点,附图、附件须齐全并相互对应⼀致,须如实反映项⽬的技术设计执⾏情况
及⼯作成果,须符合逻辑,结论真实可靠,杜绝弄虚作假。
总结编写完成后须认真进⾏⾃检,由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检查,检查⽆误后提交技术质量管理科审核,作业单位对审查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后,交总⼯程师审批。
第⼗七条最终检查
项⽬完成后,作业单位编写技术总结、进⾏资料整理,并检查⽆误后,可向技术质量管理科提出最终检查申请。
作业单位必须向技术质量管理科提供完整、真实、准确、规范的项⽬成果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的不予最终检查:
1.⼯作量未全⾯完成的;
2.项⽬资料不全、资料未整理的;
3.⽆技术设计、技术总结(报告)的,⽆⾃检记录和作业单位检查记录的;
4.院在过程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未纠正或纠正情况未经技术质量管理科确认的。
技术质量管理科按《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要求和程序,完成成果检查并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第⼗⼋条项⽬验收与成果提交
项⽬成果经院最终检查,对提出问题整改合格后,提交甲⽅验收或由甲⽅委托具有资质的成果质量检验机构进⾏成果验收。
对验收时检查出的问题,进⾏彻底整改后,整理成果资料,交甲⽅使⽤
同时向院资料室汇交⼀份成果资料。
第⼗九条质量检查的依据是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图式、技术设计书、技术规定等。
任何⼈不得随意放宽和更改相应的技术指标(任务合同书或技术设计中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技术设计的更改等特殊情况处理必须经过甲⽅批准。
第五章成果使⽤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条我院所交付的项⽬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第⼆⼗⼀条主动征求⽤户对成果质量的意见,填写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并为⽤户提供后续咨询服务。
第⼆⼗⼆条及时、认真地处理⽤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
第六章质量奖惩
第⼆⼗三条对成果质量优良的项⽬和项⽬部,按照院《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可申报参加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四条按项⽬扣取⼀定数量的质量保证⾦,在项⽬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按季度返还,若出现质量问题,则予以扣除。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科根据全年过程监督检查和最终检查及甲⽅验收的结果,对各⽣产单位的项⽬成果质量给予打
分,100
分为起评分,以所检查的项⽬成果质量给予加分或减分处理,各单位全年质量分与年终绩效挂钩。
⼀个⽣产单位本年度所有检查项⽬的加减分累加再加100,就是该单位全年的质量分S,若年终综合考核质量占N分,则该单位年终综合考核质量分为
n=S/100×N。
第⼆⼗六条加分项
1.院级最终检查或甲⽅验收:对批成果合格、样本质量优秀的项⽬加5分;对批成果合格、样本质量良好的项⽬加3分。
2.所有项⽬不重复加分。
第⼆⼗七条减分项
(⼀)院级最终检查:
1.对整改后质量合格的项⽬,根据需要整改的范围、问题的⼤⼩,减1-2分。
2.对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项⽬,减10分。
3.作业单位不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积极主动、不彻底或同⼀问题反复出现两次以上的,减5分。
(⼆)院级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质量不好、问题较多的项⽬,根据检查的情况减1-3分。
(三)甲⽅验收:
1.项⽬成果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由作业单位负责整改并承担所产⽣的全部费⽤。
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减5-8分。
2.验收时出现批不合格成果时,对作业单位减10分。
(四)上述质量不合格的项⽬,由作业单位返⼯后重新申请最终检查或验收,返⼯费⽤由作业单位承担。
重新检查或验收仍然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按本条(⼀)款1项减分。
减分细则见附表⼀,年度成果质量打分表见附表⼆。
第⼆⼗⼋条⽣产单位全年成果质量分低于100的,取消该单位及单位负责⼈、质量负责⼈本年度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产单位必须接受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技术监督⾏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对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员,分清责任,按《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条因项⽬技术设计偏差和错误造成成果重⼤缺陷或项⽬返⼯时,对相关责任⼈处罚,具体处罚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提出,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作业⼈员、管理⼈员和各级检查⼈员必须加强质量意识,对所⽣产的项⽬成果质量终⾝负责,不论成果在检查过程中或使⽤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管理、作业和质检⼈员均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三条对伪造成果的⼈员,按《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四条对在⽣产过程中,造成保密资料泄密事件的,按
照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五条对未经技术质量管理科检查(或审核)、未向院资料室汇交成果资料的项⽬,按《院⽣产经营管理办法》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件和其它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为准。
没有相应规定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七条本办法⾃发布之⽇起实施,由院技术质量管理科负责解释;原《测绘⽣产质量管理办法》(【⽢地测2013第07号】)废⽌。
附表⼀:
减分细则
附表⼆:
年度成果质量打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