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性金融理论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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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性金融理论问题的研究
摘要:尽管在实际中,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二者在非学术研究、非正式场合
下可以等同或混用,国际上也一般将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惯称或简称为开发银行。

但是,从理论或逻辑上讲,将二者等同是不甚严密和不科学的。
关键词:金融理论;政策;开发性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 (2009) 12-0000-01
一、开发性金融的概念及其涵义
开发性金融。

如同农业(农村)金融、中小企业金融、住房金融和进出口金融一样,是出于某种方便或需要,从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或服务领域的角度而
做的某种划分,它并不是金融基础理论或基本实践中的一种基础性、规范性的标
准划分。显然,上述几种金融,每一种又分为商业性与政策性两类,例如开发性
商业性金融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农业(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
中小企业商业性金融与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进出口商业性金融和进出口政策性
金融等。
开发性政策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主体部分,但是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却
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上所述,政策性金融从外延上包括开发
性政策金融、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等多种类型;开发性金融
从外延上则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商业性金融两大类。政策性金融与开
发性金融的区别,也可以用数学中的集合原理及其文氏图来说明。
设A为政策性金融所有类型元素构成的集合,即:A={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农
业政策性金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B为开发性金融所有类型元素构成的集合,即:B={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开发性商业性金融}。
则由A和B的所有公共元素构成的集合C,为A与B的交集,即:
C=A∩B={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亦即,除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是既属于政策性金融
又属于开发性金融外,其他政策性金融则不属于开发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开发
性金融理论是政策性金融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但不能由此得出“政策性金融只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个初级阶段”这种混淆概念的错误结论,也不能说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就不应该统统地向综
合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
开发性金融强调自身与传统意义下的政策性金融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
这种传统意义下的政策性金融应该指的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不
讲经济效益、贷款有借不还、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超政策性金融”,而非现代市场经
济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也非常强调和注重国家及政府的信用,把融
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笔者认为,在我国地方政府的目标多元化和
行为短期化的影响下,政府信用的可能性缺失所导致的银行信用风险值得我们关
注和思考;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过多地参与
市场活动,是否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也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因此,从一
定意义上说,开发性金融理论与政策性金融理论一样都是发展中的理论,需要进
一步地探究和完善。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和改革的方向
肯定开发性金融理论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性,并非意味着中国的三大政
策性银行都要依据这种理论而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中国有中国的国情,
协调是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科学发展观蕴含着协调发展的内涵,创建和谐
社会更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主旋律,其中也应该包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和
谐发展。所以,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必要一味地模仿国外的一些政策金融
机构(其中以韩国产业银行为典型代表)的针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竞争性盈利战略,而且这种竞争性盈利战略愈来愈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普遍质疑。其最终能否引致政
策性金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金融业的整体性、长远性的可持续发展,值得
我们密切关注、商榷和探讨。但无论结果如何,政策性金融行为过程中的非主动竞
争性盈利准则,以及充分发挥其诱导性的虹吸与扩张性功能,即通过相对缩减政
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以较少的资金来吸引诱导商业性金融的主
动参与,应该成为协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政策性金融机构种类多样,不仅包括开发性政策金融机构,还有进出口政策
性金融机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等,各种机构的性质不同,专业性不同,业
务范围不同,职能定位也不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是其中一个主要的组织
形式,因而不能简单地、片面地和不加区别地把政策性银行都统统转型为综合性
开发金融机构。尽管目前有少数国家的开发性政策金融机构(如巴西社会经济开发
银行),在其他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也从事进出口、中小企业融
资等政策性金融业务,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严格地分业经营的。
除非是像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那样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才
有可能成为业务综合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而且,开发性金融过于突出市场业绩,并采取主动与商业性金融竞争的方式实现盈利,这种有悖于政策性金融宗旨和业
务行为原则的经营策略和方式,值得商榷,目前不宜广泛地推广,否则有可能进
一步加剧与商业性金融摩擦和竞争的深度和广度,结果是又制造一个新的改革对象,加大改革的机会成本。所以,无论是从理论逻辑上、从大多数国家政策性金融
体制改革和发展趋势上,还是从国情和国内金融运行环境上,不同性质和类型的
政策性银行都不应当“一刀切”地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改革、转型与未来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政策性
业务与非主动竞争性盈利的有机统一,即政策性、盈利性和非竞争性的“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其中,“政策性”是目标,体现了政策性银行的宗旨和性质要求,以及对其业务范围的基本规范;“盈利性”是动机,体现了政策性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企业
的基本要求,也比较顺应其未来进一步发展的形势要求;“非竞争性”是手段,体
现了政策性银行实现盈利的基本准则和方法,也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
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国内外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J].广东金融学院学
报,2005,1
[2]程伟.开发性金融理论与实践导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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