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印章制度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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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层印章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
(二)集中保管,分级负责;
(三)明确责任,严格审批;
(四)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第四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与用途
第五条基层印章分为以下几种:
(一)单位印章:用于单位对外正式行文、发布文件、刻制名片等;
(二)部门印章:用于部门内部行文、发布文件、刻制名片等;
(三)个人印章:用于个人对外行文、签订合同、证明身份等。

第六条基层印章的用途:
(一)单位印章:用于单位对外正式行文、发布文件、刻制名片、对外签订合同、证明单位资质等;
(二)部门印章:用于部门内部行文、发布文件、刻制名片、对外签订合同、证明部门资质等;
(三)个人印章:用于个人对外行文、签订合同、证明身份等。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与备案
第七条基层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印章申请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四)印章图案设计稿。

第八条印章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印章。

第九条印章刻制完成后,基层单位应当将印章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印章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印章备案表;
(二)印章实物;
(三)印章图案设计稿。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单位印章: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的专人保管和使用;
(二)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授权的专人保管和使用;
(三)个人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
(二)使用印章时,应当出示印章使用申请表和身份证件;
(三)使用完毕后,及时将印章归位,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印章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管理职责;
(二)设立印章保管室或者保管柜,配备专用锁具;
(三)配备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四)定期对印章进行盘点,确保印章安全;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印章的,应当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出手续。

第五章印章的撤销与销毁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印章因以下原因需要撤销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
(二)单位印章丢失、被盗或者损坏;
(三)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印章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办理印章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印章撤销后,基层单位应当将印章销毁,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印章销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专人负责监督销毁过程;
(二)销毁后的残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三)销毁完毕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管理部门报送销毁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刻制印章的;
(二)未按规定备案印章的;
(三)印章使用不规范,造成损失的;
(四)印章管理不善,导致印章丢失、被盗或者损坏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印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刻制的印章,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基层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乡镇、街道、社区、村等)的印章管理。

第三条基层印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合法、合规;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规范使用,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有效;
(四)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印章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印章种类及管理
第四条基层印章分为以下几类:
(一)单位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二)部门印章:包括各部门的专用章;
(三)个人印章:包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的个人签名章。

第五条印章管理职责:
(一)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其他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回收等工作;
(三)印章管理员应定期对印章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印章数量、规格、刻制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印章刻制:
(一)印章刻制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由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刻章单位进行;
(二)印章刻制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印章质量;
(三)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将印章样本及刻制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七条印章保管:
(一)印章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或安全的地方,由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印章管理员应建立印章保管台账,详细记录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印章保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印章,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借用人在借用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二)印章使用时,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使用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
(三)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将印章收回,并由印章管理员进行封存。

第三章印章使用审批
第九条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提出印章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公章管理员;
(二)公章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公章管理员安排印章使用。

第十条印章使用范围:
(一)单位公章用于单位对外正式文件、合同、协议、证明等;
(二)部门印章用于部门内部文件、合同、协议、证明等;
(三)个人印章用于个人签名、授权等。

第四章印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监督:
(一)单位内部设立印章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印章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印章责任:
(一)印章管理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印章丢失、损坏或被非法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对印章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三)印章使用人因违规使用印章,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基层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的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各级基层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印章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保障印章安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基层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乡镇、街道、社区、村等)的
印章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层印章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
(二)安全保密,责任到人;
(三)便于工作,提高效率;
(四)严格监督,防止滥用。

第四条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合规、安全。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及用途
第五条基层印章分为以下几种:
(一)公章:用于单位对外行使职权、签署文件、证明身份等;
(二)专用章:用于特定业务或事项,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三)业务章:用于单位内部业务管理,如办公室章、人事章等;
(四)个人名章:用于个人签名、盖章。

第六条各类印章的用途如下:
(一)公章:用于单位对外行使职权、签署文件、证明身份等;
(二)专用章:用于特定业务或事项,如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凭证的签署,合同专用章用于合同文本的签署等;
(三)业务章:用于单位内部业务管理,如办公室章用于文件收发、会议通知等;
(四)个人名章:用于个人签名、盖章。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与保管
第七条印章的刻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印章材料;
(二)按照规定的规格、字体和图案进行刻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
(四)刻制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单位信息。

第八条印章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室,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二)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
(三)建立印章保管登记簿,详细记录印章的名称、规格、刻制单位、保管人等信息;
(四)定期对印章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印章安全。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印章;
(二)使用印章时,应当确保印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使用印章后,应当及时将印章交还保管人;
(四)严禁私刻、伪造、盗用、转借、出租印章。

第十条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提交印章使用申请,说明使用目的、文件名称、使用人等信息;
(二)经审批后,由指定人员领取印章;
(三)使用印章时,应当在文件上注明使用日期、批准人等信息;
(四)使用完毕后,将印章交还保管人。

第五章印章的销毁
第十一条印章因以下原因需要销毁:
(一)印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二)单位名称变更、撤销;
(三)其他需要销毁印章的情形。

第十二条印章销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单位领导审批;
(二)指定专人负责销毁;
(三)销毁过程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
(四)销毁后的残片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泄露单位信息。

第六章印章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印章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印章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印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印章刻制、保管、使用、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章管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印章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责任。

第十五条对印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私刻、伪造、盗用、转借、出租印章的;
(二)擅自变更印章刻制单位、规格、字体、图案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印章,导致印章丢失、损坏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印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基层单位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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