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项目农村集体土
地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防政发[2014]6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14〕6号)
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防城港市市本级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防城港市市本级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项目用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港口区、防城区辖区范围内市本级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及安置。
第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征地、和谐搬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任务管理
第四条征地计划编制。
征地计划编制工作由市征地办负责,计划要明确项目名称、征地范围、交付用地时间节点、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城区政府、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范围由市征地办组织土地、住建部门进行预审确定。
第五条征地任务下达。
征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征地办分期分批下达征地任务。
第六条征地(预)公告发布。
市国土局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发布征地预公告或征地公告。
城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公告征地与协议征地并举的方式同时开展征地工作。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七条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城区政府也相应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辖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建立会审制度。
由市征地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法制办、城区政府等部门组成,建立快速高效的征地拆迁工作业务会审制度,研究解决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需跨部门协调的问题。
第九条建立协议审核制度。
城区政府建立协议审核制度,要对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及职责
第十条征地工作程序及一般规定。
(一)征地工作程序。
下达征地任务书→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征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和人口情况调查、编制征地实施方案和费用预算报审→拟定安置点、生产留用地选址方案、安置建设
方案、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审→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群众搬迁→清表→申请项目验收→交付用地→资金结算。
(二)一般规定
1.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公安部门暂停办理被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因出生、自然分户、婚嫁、军人退役、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人员除外;国土、海洋、住建、房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工商、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实施征地拆迁单位要将征地(预)公告发布的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各项工作。
3.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要求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
5.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在明确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后,采取搁置争议方式处理。
7.对不按期交出被征土地或拒绝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
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征地拆迁单位应依法提存有关补偿费用,超过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搬迁房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