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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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的通
知
【标 签】中国南方机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免征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3﹞170号
【发文日期】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0-2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房产税
200662
南京、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3]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