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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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X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X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
(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
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
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
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
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4、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
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
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
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天内(500万元以上项目则在3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
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
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
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
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四)建设单位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后,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填报《建设单位意见回复》交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逾期不复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到建设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单位与建设单位互相核对,双方经核对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预(结)评审确认表》上签章确认,并送回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六)根据《建设项目预(结)评审确认表》和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通知书》。
三、选定承建单位和签定施工合同
(一)建设单位按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结果,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中标人。
(二)根据招投标的结果,建设单位将拟定的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承建单位签定合同。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
将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送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备案。
四、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建设单位按申请用款的要求报送《区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五)及其相关资料。
(二)区财政局对申请拨款资料进行审查。
包括:(1)申请拨款文件是否有效,连同本次申请拨款金额在内的累计拨款数是否在年度预算指标内;(2)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3)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4)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用款情况;(5)是否按规定报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及有关财务资料;(6)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概、预(结)算审核等。
(三)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区财政局拨付项目款项(建设项目资金集中统一支付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四)凡超过合同的款项须评审后再据审定的造价拨付资金。
五、建设项目的变更评审
建设单位应以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结果,区项目立项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概算计划为上限,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若确实需要变更建设项目而增加投资规模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的
因素,需追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变更建设项目追加预算在原合同价总额10%以上或增加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变更或增加工程预算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建设单位报批时须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报送以下资料:
1、施工现场签证(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
3、设计变更工程的预算书;
4、追加预算投资的文件。
变更建设项目追加预算在原合同价总额10%以下或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经同意后,先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计算造价,竣工后一并办理竣工结算。
六、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需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填写《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六)并附以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2、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
字);
3、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施工单位采购的信息价以外的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和发票;
5、经建设单位确认并盖章的工程结算书;
6、详细工程量计算书;
7、钢筋、预埋件耗用量抽料表;
8、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
9、现场签证单;
10、隐蔽验收资料;
11、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竣工图;
12、工程地质资料;
13、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清单、发票;
1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
15、招、投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投际预算、中标通知书);
16、其他有关预(结)算参考资料。
在项目预算评审阶段已报送过上述资料的,结算评审时可以不用重复报送。
送审资料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二)区财政局收到结算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
心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审,原则上4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评审流程按本操作指南第二条执行。
(三)区财政局批复的结算评审通知书是建设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
根据评审结果批复,建设单位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抵扣质保金后,向承建单位支付建设项目余额。
七、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一)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按照区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埔财采〔2003〕8号)的规定和送审资料的具体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办理建设项目的财务竣工结算。
(二)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到决算评审资料后组织实施评审,原则上在45日内(500万元以上项目3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经有关单位确定后出具《工程财务竣工结算批复》。
(三)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决算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八、本操作指南从2004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
工程名称:送审金额: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
送审单位:联系人::
接收单位:黄埔区财政局联系人::
年月日
.
Word 版本.
附件2:
建设项目____算评审确认表
称: 单位:元
说明: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时,承建单位不用盖章
编制人:复核人:Word版本.
附件3:
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
附件4:
注:被审单位意见篇幅较长请另附页,并签注“意见另附”。
附件5:
.
----年区级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元
Word版本.
填表人:联系:审核人:日期:注:本申请书填制一式四份。
一份财政部门存查;一份建设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存。
Word版本.
附件6: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工程名称:送审金额: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
送审单位:联系人::
接收单位:黄埔区财政局联系人::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