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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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粤价[2004]28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11.05
【实施日期】200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策的通知
(粤价[2004]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以来,增强了收费管理的透明度,规范了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保证了中小学校收费收入及时返还到位,保障了中小学教学的正常运转,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中小学校的认可。
为使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更切合各地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适当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的下放范围。
继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审批
权下放给广州、深圳2市后,从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