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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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6修订)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1996]综20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9.27
【实施日期】1987.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6)综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27日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园林工程(包括植物造景、假山、水池、喷泉、园路、园中给、排水、供、电等),园林建筑(亭阁廊榭、园桥和建筑小品等)以及城市绿化(街道、广场、公共建筑、住宅区等)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凡在本市承接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㈠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㈡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㈢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㈣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㈤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应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市建设委员会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㈠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㈢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
㈣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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