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闸刑初字第62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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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闸刑初字第627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闸刑初字第6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9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在本市路524号门口夜排档因琐事与被害人孟发生争执。
在争执中,被告人朱用拳击打了孟顺明面部,致其门牙被打落,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到案后,被告人朱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一起贩毒案件,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三名毒贩,同时缴获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74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与被害人孟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先行赔偿了孟顺明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孟的谅解。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唐、张、曹的证言和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朱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另被告人已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先行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故可对其免除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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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陶琛怡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