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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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涉及瓦斯传感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法履行瓦斯监测和监控的职责。

第四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由专门部门负责,并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数据应及时、准确地采集、传输和处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六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加强与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等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第七条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瓦斯监测设备
第八条瓦斯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并及时维修保养。

第九条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应按照煤矿的具体情况合理布设,保证监测覆盖范围和精度。

第十条瓦斯传感器的标定和校正应定期进行,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瓦斯传感器故障及时报修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检测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设备的数据传输方式要满足要求,并有备份措施确保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确保工作的高效与顺利。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开展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隐患。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建立健全瓦斯报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与矿井生产、通风工作等工作相结合,优化瓦斯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互通机制。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管理要有相应的制度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二条瓦斯监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形成完整的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履行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或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法律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二)包括以下内容:
1. 监测设备要求:明确煤矿瓦斯监测的仪器设备要求,包括传感器、报警装置、监测仪器等。

2. 监测点设置:规定煤矿内瓦斯监测点的设置要求,包括煤矿井口、工作面、巷道等重要位置。

3. 监测频率:明确瓦斯监测的频率要求,包括工作面的定期监测、井下设备的实时监测等。

4. 监测报警准则:规定瓦斯浓度超过一定范围时的报警准则,包括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范围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要求。

5. 监测记录和报告:明确监测数据记录和报告的要求,包括监测数据的保存周期、监测报告的提交要求等。

6. 监测人员要求:规定从事瓦斯监测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证书。

7. 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发生瓦斯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包括人员疏散、通风处理、安全救援等。

8. 监测管理责任:明确煤业集团和矿山负责人对瓦斯监测的管理责任,包括制定监测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支持等。

以上是一般的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煤业集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
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

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____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____》。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

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浓度≥____%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十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章井下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____)、《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

第十三条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____年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____小时的连续供电。

监测分站不能保证____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十七条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____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____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
≥____%CH4,断电点:≥____%CH4,复电点:<____%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
≥____%CH4,断电点:≥____%CH4,复电点:<____%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

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
报警点:≥____%CH4;断电点:≥____%CH4;复电点:<____%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 处。

报警点:≥____%CH4,断电点:≥____%CH4,复电点:<
____%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 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____%CH4;断电点:≥____%CH4;复电点:<____%CH4。

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

报警点:≥____%CH4,断电点:
≥____%CH4,复电点:<____%CH4。

凡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二十三条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____%CH4,断电点:≥____%CH4,复电点:<____%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____%CH4,断电点:≥____%CH4,复电点:<____%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五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

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

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

监测探头重点采掘面每____天、其它地点每____天必须调校一次。

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必须每____天测试一次。

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仪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

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

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井下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且地面机房主控机必须全部启用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

电电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停止供电而中止监控工作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

故障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故障而不能担负正常监测任务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

若未实现上述两种控制,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

第三十二条井下各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当日矿通风区值班长要立即下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并且严禁人工监测进行生产,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综掘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

第三十四条瓦检员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和观察。

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井下架线电机车或特殊电动机车应安装车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

报警点:≥____%CH4,断电点:
≥____%CH4,复电点:<____%CH4。

超限时立即停止机车运行并切断电机车上供电电源。

第三十六条矿井各主扇风峒内必须分别安装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负压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至少安设二枚高浓(上限在____%CH4以上)瓦斯传感器。

非突
出矿井所有煤巷掘进煤头必须安设上限不低于____%CH4的高浓瓦斯传感器。

第三十八条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

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

监测电缆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九条井下各类监测探头(仪器)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测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

避免风筒、淋水、浸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井下传感器、监测电缆等监测设备的正常移动,必须由通风监测人员或在通风监测人员的监护下,由所在生产队班组长按规定移动。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四十条各监测主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监测员至少____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监测机房实行____小时不间断监测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

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应立即手动切断波及区域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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