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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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冲突
一事两诉 平行诉讼
案例20.1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案 原告郭叶律师行因与被告福建省厦门华洋彩色 印刷有限公司发生代理合同纠纷,于2003年7 月7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洋彩印公司接到诉状后,于2003年7月 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本案存在着诸多不便。况且原告郭 叶律师行已经就本案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如 果内地法院再受理,就成为“一事二诉”。故 本案应由香港法院适用香港法律审理为妥,申 请将本案移交香港司法管辖。
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 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 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 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31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 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 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 的除外。
2、关于人的身份:下列民事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 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 起的诉讼。
3、合同案件的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 4、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 条)
5、其他特殊管辖权: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6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 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6月海牙20届外交大会通过,又称为 “海牙诉讼公约” 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 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与执行 法院判决制定了明确的规则 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有受理 案件的管辖权 拥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必须在缔 约国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
中国法律规定
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 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 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 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二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
含义: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本国缔 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涉 外民商事案件享有审判权的一种资格。 概念区分: 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 直接管辖权与间接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
英美法系:
对人诉讼管辖 (jurisdiction in person) 对物诉讼管辖(jurisdiction in rem) 大陆法系: 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协议管辖 (jurisdiction agreement)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 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 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 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 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 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 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二)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 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 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 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 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65条)
一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
国际立法: 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1968年欧共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 判决承认执行的公约》 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 诉讼。
(五)推定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 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 议,并应诉答辩的,视 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 管辖权的法院。(第245条)
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 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异议,应当审查。异议 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 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
国际条约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多边国际条约 1953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1958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 1980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具体规定
(一)一般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原则”)—被告 住所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 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按内容分
外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规范 法院管辖权规范 国际司法协助规范 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 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
按规范的来源分 国内立法 国内民事诉讼法 国际私法典 民法典 某一方面的单行立法 国内执行性立法 国内判例
国际立法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区域性多边条约 全球性多边条约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 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 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 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 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法律渊源 国内法: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第 四编第24章和第25章 特别程序法:如海事特别程序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 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 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 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 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 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一艘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 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 此时,另一艘俄罗斯货船“列夫斯基号”迎面驶来, 与 “斯大林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 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 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夫 斯基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 损失。现回答以下各题: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 津海事法院对此案( ) A.有管辖权 B.无管辖权,两俄罗斯货船相撞,应由俄罗斯法院管 辖 C.受理起诉 D.驳回起诉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 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3条)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 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第266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 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 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 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第18、19、20、21条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Fra bibliotek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 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 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 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26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 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 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 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
第17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含义: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的判断 主体涉外:居住在不同国家或具有不同 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客体涉外:诉讼标的位于国外或发生于 国外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某一环节涉外
(四)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 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第244条)
2012民诉法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 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 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