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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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中纪发[1998]12号
【失效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决定废止、失效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a07监察部
【发布日期】1998.08.25
【实施日期】1998.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
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中纪发[1998]12号1998年8月25日)
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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