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罚款介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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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罚款介定标准
标准术语编码号码介定标准
第1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

第2条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毛
巾,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否则,罚款50
元。

第3条入井人员严禁酒后入井,否则,罚
款50元。

第4条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
入井,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毛巾,随身携
带自救器和矿灯,否则,罚款50元。

第5条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
则,罚款50元。

第6条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或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罚责任单位200
元,罚责任人50元。

第7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不合格或无
证上岗的,罚款50元。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50元。

第9条值班、跟班管理人员空班、漏岗、
脱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0条各重要场所、重要岗点作业人员空
班、漏岗、脱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1条安监员空班、漏岗、脱岗的,罚责
任人100元。

第12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
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13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
落实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
责任人50元。

第14条井下电话未按规定安装,罚责任单
位200元。

第15条井下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
单位200元。

第16条起吊重物时严禁使用支护锚杆作为
生根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7条起吊重物时严禁使用棚梁作为生根
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8条各类巷道、峒室未按规定设置警示
标志,采掘工作面、主要机房峒室图牌板及
其悬挂、各类记录台帐不符合要求的,罚责
任单位100元。

第19条井下各单位卫生区域内必须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塑料袋、饮料盒、果皮、纸屑等)必须入箱,不得乱丢乱放,垃圾箱内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超过2/3,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第20条严禁皮带机头、机尾用水冲刷淤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21条上下井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清洁干净,装水泥车应加防护罩盖好,否则,每车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22条上下井所有矿车内不能有超过车底200mm的大车底,空平板车上不能有任何杂物,否则,每车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23条上、下人行车时,必须按矿相关规定,在井下候车室或线以内等候,否则罚款50元。

第24条下井人员下罐后一律一字行排队在人行道侧行走,包括井下各大巷,否则罚款51元。

第25条喷浆巷道、喷浆地点喷浆时,如喷浆料反弹到风袋、管线、开关设备等物体上,不能及时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每米每台罚责任单位50元。

第26条上下井人员在井下人行车候车室或上井候罐室及沿途场所的公共设施上,严禁摔打工作服,脚蹬、手抹、乱涂乱画,严禁用随身携带的工具、配件等故意碰撞,否则,罚责任人10~100元。

第27条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安全质量问题档案的,罚款300元;对安全质量问题建档不规范、不完整的,罚款100元。

第三章 采煤专业
第28条采煤工作面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被停止生产的,罚款1000元。

第29条采煤工作面局部空顶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30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柱)接顶不实,每架(柱)罚责任人20元。

第31条采煤工作面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2条采煤工作面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措施不落实的,罚责任单位501元。

第33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端面距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4条综采(综放、轻放)未拉超前架,导致架前端面漏矸冒顶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5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图牌板严重不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6条采煤工作面各类支架(基本支架、加强支护、端头支架、超前维护、临时支护)有一类不全或质量低劣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37条采煤工作面各类支架质量低劣漏串液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38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不齐、悬顶超过规定(未按规程措施规定执行)、顺槽回撤步距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9条采煤工作面煤壁、溜子、支架不直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40条采煤工作面各顺槽、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41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42条采煤工作面留有伞檐、不按规程规定任意留顶底煤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43条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第44条采煤工作面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第45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第46条乳化液箱不按规定使用盖、网,罚责任人50元。

第47条乳化液液压泵站泵头箱润滑不合格的,罚责任人50元。

第48条综采(综放、轻放)工作面支架出现拉架不到位每架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9条综采(综放、轻放)工作面支架出现挤架的,每架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50条综采(综放、轻放)工作面支架出现咬架、歪架的,每架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51条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护帮板,每架罚责任人50元。

第52条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出现漏液、窜液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53条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使用单腿销、铁丝销和销子不到位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1元。

第54条采煤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100毫米未穿鞋或穿鞋不合格的,每棵罚责任人20元。

第55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支设贴帮柱的,每缺一棵罚责任人50元。

第56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支设切顶排戗柱、密集支柱的,每缺一棵罚责任人51元。

第57条采煤工作面出现三棵以上失效或空载支柱的,每棵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58条采煤工作面缺顶梁少支柱的,每根罚款50元。

第59条采煤工作面规定的带帽点柱、缺帽或带帽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60条采煤工作面及其顺槽内支设的支柱未按规定拴安全绳的,每棵罚责任者20元。

第61条采煤工作面采高超过规定,引起支架(柱)失稳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62条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缺水平楔或不按规定使用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63条采煤工作面局部支柱柱排距、迎山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棵罚责任者50元。

第64条采煤工作面及其顺槽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5条采煤工作面及其顺槽管线吊挂或物料码放不整齐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6条采煤工作面物料码放不整齐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7条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额定值的80%,否则每架(柱)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8条工作面浮煤面积超过2m2、厚度超过30mm,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69条综采工作面收尾时,铺网距离及铺、联网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70条端头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71条轻型支架及高档普采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达到规定时,必须进行人工强制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72条高档普采工作面挂梁不得落后机组10m,梁端要接顶,不得在无柱悬臂梁上再挂顶梁,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73条煤机必须按标准设置停面溜的急停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74条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支架、刮板输送机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75条作业规程内容编制不全、审批手续不完备,没有按规定进行传达、学习、考试、签字或考试成绩雷同,非本人签字的,罚款100元;作业规程没有定期进行复查的,罚款100元。

第76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无验收资料的,罚款100元。

第77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验收资料不全的,罚款100元。

第78条采煤工作面旬检月验、工程质量验收单、矿压观测数据、初撑力检测报表等基础资料不全缺项、不真实的,罚款100元。

第79条现场质检人员没有检测工具、检测工具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标准进行验收的,罚款100元。

第80条综采工作面液压顶梁与顶板不平行、前倾后仰,超过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81条综采工作面一架三表安装不全、仪表有损坏的,罚款199元。

第82条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一架三表”的,罚款200元。

第83条采煤工作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罚款200元。

第84条采煤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第85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未编号管理,牌号不清晰的,罚款100元。

第86条采煤工作面未拉线移架(支柱)的,罚款200元。

第87条采煤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作绞车、运输机压柱或非正常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88条物料码放不整齐、不集中、挂牌管理不规范、码放位置不合适(过窄或有淋水等),罚款100元。

第89条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罚款200元。

第90条支架(柱)损坏没有及时更换或维修的,罚款200元。

第91条采煤工作面没有按规定控制采高进行采、放煤活动、造成资源丢失、放煤不净、回收率达不到要求的,罚款200元。

第92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四对八架工字钢棚或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93条采煤工作面切顶支柱数量不齐全、支设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第94条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缺少水针的。

罚款200元。

第四章 掘进专业
第95条掘进工作面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被停止掘进作业的,罚1000元。

第96条巷道、峒室、掘进工作面局部空顶、空帮作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97条掘进巷道成型差,基本尺寸不合格的,罚200元。

第98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技术措施严重不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99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施工图牌板严重不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00条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300元。

第101条掘进工作面现场炮眼布置与规程不符的,罚100元。

第102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罚500元。

第103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措施不落实的,罚500元。

第104条掘进工作面缺锚杆、截锚杆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50元。

第105条掘进工作面锚杆、网、锚固剂、喷料等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50元。

第106条掘进工作面铺网、联网、压茬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根(片)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者20元。

第107条掘进工作面锚杆安装角度小,每根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者20元。

第108条掘进工作面喷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第109条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罚款300元。

第110条架棚巷道棚淋肩、吊架,棚腿窝、迎山角、棚距不符合要求的,每架(处)罚款50元。

第111条架棚巷道撑杆拉条不合格、腰帮背顶不实、材质差的,每架(处)罚款51元。

第112条架棚巷道前十架棚未连锁,罚款300元。

第113条架棚巷道十棚连锁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114条巷道三岔门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300元。

第115条巷道四岔门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300元。

第116条安全峒、绞车窝成型支护差、间距过大,罚款200元。

第117条安全峒、绞车窝存有物料、杂物的,罚款200元。

第118条扒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或迎头积矸量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119条扒装机安全设施不齐全,每处罚款50元。

第120条扒装机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

第121条临时轨道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

第122条掘进巷道积水、浮煤、浮矸超过规定,每处罚款20元。

第123条掘进巷道管线吊挂不符合规程要求,软管盘放不整齐,每处罚款20元。

第124条掘进巷道物料码放不整齐的,每处罚款50元。

第125条掘进工作面开门损坏电缆、管线、设备、设施的,罚款200元。

第126条掘进工作面透窝损坏电缆、管线、设备、设施的,罚款201元。

第127条掘进巷道喷浆后,风筒、风水管路、电缆、设备等有回弹料的,每处罚50元。

第128条掘进巷道修复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罚款500元。

第129条毛水沟、永久水沟施工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每超1米罚款50元。

第130条毛水沟、永久水沟距扒装机不得超过20m,每超1米罚款51元。

第131条导线点、施工中线损坏,每处罚款50元。

第132条导线点、施工中线,用石块、煤块等代替重锤,每处罚款50元。

第133条台阶施工不符合规程规定,成型差的,罚款50元。

第134条掘进作业规程内容编制不全、审批手续不完备、没有按规定进行传达、学习、考试,伪造签字的,罚款100元;没有进行定期复查的,罚款200元。

第135条掘进作业规程没有进行定期复查的,罚款200元。

第136条工程质量验收中,保证项目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第137条达标验收中,规定验收资料不合格或伪造验收资料的,罚款100元。

第138条喷浆(混凝土)时没有对电器设备、管线、风水管路等采取保护措施的,喷浆机用完后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罚款200元。

第139条喷浆机用完后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罚款200元。

第140条掘进工作面支护形式、支护结构选择明显不合理,浪费严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罚款500元
第141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300元。

第142条绞车司机处未按规定支设护身点柱的,罚款200元。

第143条绞车司机处点柱支设不牢的,罚款200元。

第144条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50米以上的,罚款200元。

第145条施工图牌版内容不全不清的,罚款100元。

第146条施工图牌板悬挂位置不合理的,罚款100元。

第147条设备、工具、材料码放不规范,安全间距小,牌板填写内容与实物不符的,罚款100元。

第148条施工巷道地跑轮安设质量差、位置不合理造成轨枕埙坏严重的,罚款100元。

第149条施工巷道地跑轮安设质量差、位置不合理造成轨枕埙坏严重的,罚款100元。

第150条质量达标验收中,验收工具不全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罚款 200元。

第151条质量验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验收职责,伪造验收数据的,罚款100元。

第五章 机电专业
第152条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每台件罚款1500元。

第153条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包括放炮器、矿灯)失爆的,每台(件)罚款1000元。

第154条规程规定的主提升绞车的各种保护不齐全灵敏可靠的,每处罚款300元。

第155条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整理电缆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156条井下不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157条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绞车除外)的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罚款300元。

第158条大型固定设备不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实验、记录的,罚款300元。

第159条井下使用的电缆接头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第160条井下使用的四小线接头不合格的,罚款201元。

第161条 接地保护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第162条应形成接地系统而未形成的,每处罚200元。

第163条低压电网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不按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罚款200元。

第164条 井口闭锁不合格的,罚款500元。

第165条综掘机蜂鸣器不响,紧急开关不可靠,在非司机侧无急停按钮,每项罚款200元。

第166条综掘机前后照明不合格,缺少综掘机准运证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167条综掘机栅栏门不合格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168条液力偶合器的介质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169条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防爆片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170条井下发现矿灯故障灭灯的,每盏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71条电气设备接线工艺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72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按规程规定佩戴绝缘工具的,罚责任人50元。

第173条开关不上架的,每台(处)罚50元。

第174条炮掘迎头开关、电缆未按要求进行防护的,每台(处)罚51元。

第175条随意调整各种保护装置整定值,罚责任者50元。

第176条机电维修地点、硐室存放汽油、煤油、绝缘油和其他易燃物品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77条机电维修地点、硐室随意丢放用过的棉纱(布)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78条电缆不按标准要求吊挂的,每米罚责任单位10元。

第179条扒装机防扒斗出槽的护绳栏不按标准要求安装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180条扒装机照明不按标准要求安装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181条矿井主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过电流和无压释放装置、轴承超温指示和报警信号,并灵敏可靠、坚持使用的,罚款300元。

第182条空气压缩机、主排水泵、锅炉、钢缆皮带机的各种保护不按照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罚款300元。

第183条大型设备机房硐室无专用电话的,罚款200元。

第184条大型设备机房硐室电话不畅通的,罚款200元。

第185条机房硐室消防器材、绝缘用具不齐全的,罚款200元。

第186条机房硐室消防器材、绝缘用具不合格以及未定期试(检)验的,罚款201元。

第187条地面供电和井下水平变电所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每项罚款300元:⑴开关柜过流保护符合规程要求⑵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⑶开关柜的“五防”功能⑷高压选择性漏电保护。

第188条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填写或使用违反规定的,罚款300元。

第189条井上下电气设备标志牌填写错误、整定值与实际不符、设备上板上架或操作维修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190条井上下电气设备缺少标志牌,罚款101元。

第191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未经防爆检查,缺防爆合格证的,罚款300元。

第192条采掘工作面高低压馈电点系统缺防护栅栏、消防器材、供电系统图的,罚款100元。

第193条斜巷提升小绞车不使用可逆开关、带闸开车的,罚款300元。

第194条井下电缆吊挂不整齐、铁丝吊挂、落地违反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195条井下电缆吊挂不整齐盘圈拐弯违反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196条井下油脂管理和使用违反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197条井下移动设备没有上架、“五小件”没有上板管理的,罚款100元。

第198条大型设备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测试验的,罚款100元。

第199条大型设备试验不合格而继续使用以及一台一档资料不全或有误的,罚款100元。

第200条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201条非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202条手持式电气设备手柄和接触部分没有良好绝缘的,罚款200元。

第203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没有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第204条井上、下防雷装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205条电气设备、控制设备、压力容器等有关的仪表失效、指示不准确或未定期校验的,罚款100元。

第206条电气设备、控制设备、压力容器等未定期校验的,罚款100元。

第207条机电设备不符合有关MA标志要求的,每台件罚款100元。

第208条无措施从事井下烧焊、气割等作业的,罚款300元。

第209条不按措施从事井下烧焊、气割等作业的,罚款300元。

第210条电缆破损、严重变形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六章 运输专业
第211条井下使用的胶带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灵敏可靠的,罚款200元。

第212条皮带托辊损坏超过5%,每超1%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13条 胶带输送机跑偏,每处罚50元。

第214条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清理不及时,煤矸磨擦滚筒、皮带的,罚款200元。

第215条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无行人过桥的,每处罚款300元。

第216条皮带机道有杂物、淤泥、积水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217条煤仓、溜煤眼上口的栅栏、篦子、警示牌、红灯等装置安设、使用不标准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218条大巷运输乘人车场无自动停送电开关和弯道报警保护不齐全、不灵敏可靠的,罚款200元。

第219条架空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200元。

第220条矿车车身、碰头、肖子或连接装置不合格的,每辆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21条斜巷轨道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222条斜巷轨道运输未按规程规定安装、使用声光报警信号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223条车辆运行中发现爬、蹬、跳车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224条乘坐非运人皮带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225条携带超长、超宽、超重物件乘车、乘罐或超员乘车乘罐的,罚责任者50元。

第226条无准运证的小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27条绞车安装不合格发放准运证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分管领导50元。

因验收不及时造成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28条绞车使用单位对井下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229条 小绞车双向提升的,罚款300元。

第230条提升绞车超挂车的,罚责任者800元。

第231条提升绞车固定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232条提升绞车的制动闸、压绳板、螺栓、护绳板、缠绳不合格或绳破股压绳等,每项罚款200元。

第233条提升绞车钢丝绳钩头、保险绳插接不合格或无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234条暂不使用的绞车绳,必须全部缠上滚筒(对拉绞车除外),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35条设备、物料与轨道间隙不足0.5米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236条斜巷轨道运输上下山挡车设施不齐全、不灵敏可靠或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237条绞车安装质量差、不对向、缠绳乱、磨绳、咬缠、挤缠、打点与绞车不分开、信号装设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238条运行绞车未实行挂牌管理的,每台罚款100元。

第239条斜巷车场无安全峒扒勾、扒勾位置不合理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40条斜巷下车场扒勾工及警戒范围内其他人员在绞车运行时不进安全峒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41条采区内标准道岔不合格或有非标准道岔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242条电机车灯、闸、铃(喇叭)、连接装置、电源插销插座及撒砂装置不齐全灵敏可靠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243条电瓶车运行超出规定运行区域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44条平车场坡度大于3‰,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245条存放车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车场多放车、封车不合格或斜巷放车等),每辆罚责任单位50元。

第246条使用不合格的平板车,每辆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247条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48条对拉绞车不合格、重车主绳端无保险绳、巷道坡度超过10‰、巷道拐硬弯的,罚款300元。

第249条井底车场、井下机电峒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主要运输道等照明不足的,罚款200元。

第250条运输绞车峒室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罚款300元。

第251条斜巷图牌板、“行车不行人”标志牌未安设的,每处罚200元。

第252条未使用标准道岔、整体罗锅道、整体塌弯道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253条轨道维护质量较差,轨距、水平、轨枕间隙、接头间隙、高低差、内外错超限严重、接头扣件不齐全牢固、有杂拌道、无眼道、弯道加高、加宽,“罗锅”道、塌弯道等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254条轨道接头使用道牙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255条斜巷人车的通讯、连接装置、防坠器等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罚款300元。

第256条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不符合要求的,罚款300元。

第七章 通风专业
第257条双风机、双电源安装使用后不正常切换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58条风袋乱丢、乱放,不按规定码放,不及时回撤、回收的,每处罚款50元。

第259条因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造成采、掘工作面气体超限的,罚款1000元,对查出气体超限不报或瞒报,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260条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束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回收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每次每百米罚款100元。

第261条便携仪未按规定标梭的,未达到使用时间就欠压的或测量数据不准确仍发放使用的,每台罚款50元。

第262条便携仪、传感器不按标准悬挂、使用的,罚款50元。

第263条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它地点无风、微风作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264条井下发现敞口盲巷,罚款1000元。

第265条各类密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200元。

第267条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45日内封闭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268条未经矿批准,局部通风机一机供多头,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69条一个地点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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