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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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机制,为员工成长和进步提供更好的平台,推进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
第五条员工招聘计划应当以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为依据,实行编制管理。
第六条按照招聘职位及招聘对象的不同,员工招聘一般分为三类:
(一)引进人才。
招聘职位主要是高级、中级管理岗位以及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工作职位;招聘对象主要为有相同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招聘。
(二)储备人才。
招聘目的是为储备管理型、专业技术型人才;招聘对象主要为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本行需要的相关专
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将适时组织招聘。
(三)补充操作人员。
招聘对象主要为大专或职高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主要弥补一线人员的不足。
视情况实行不定期招聘。
第三章员工调配与管理人员聘任
第一节员工调配
第七条员工调配是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对员工进行调动配置,把员工安排到适当的岗位工作。
第八条员工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编制控制的原则;
(三)亲属回避的原则;
(四)严格审批的原则;
(五)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原则。
第九条员工调配的主要形式及程序。
(一)本行内部员工调配,由行长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跨系统调动,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经本行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调出自愿,调进严格控制。
第十条员工退出岗位分为辞职、辞退、自谋职业、待岗、退休。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行长办公会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给本行业务经营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收取适当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辞退员工,由行长办公会审批。
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辞退员工本人,辞退员工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对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员工无岗位的,员工可以申请自谋职业,本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待岗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待岗:
(一)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中落聘,且不服从重新调配岗位的;
(二)工作能力差,不胜任工作,又不适用于辞退的;
(三)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的;
(四)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
(五)因工作失误,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服务态度差,客户投诉累计3次以上的;
(七)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较大差错责任事故的;
(九)违反劳动纪律,当月迟到、早退次数超过4次,或全年累计超过10次的;员工有旷工行为的;
(十)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十一)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的;
(十二)本行管理制度规定其他情形的。
2、待岗期限
(一)根据员工工龄的不同,待岗期限不同。
员工工龄在10年及其以内、10年以上的,待岗期限最长分别为6个月、12个月;员工待岗以月为单位,最低待岗期为1个月;
(二)待岗期间本行一般给予待岗人员提供1-2次上岗机会,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或者积极参加岗位竞聘,不得以专业不对口、不适应岗位要求等理由拒绝上岗,员工自愿放弃组织提供的上岗机会,待岗期满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
第二节管理人员聘任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一)拟提拔为本行部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总经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在下一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
(二)拟提拔为支行行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正职不超过45周岁,副职不超过40周岁;
2、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在下一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德才兼备;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需要银监部门核准的人员须符合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本行董事长、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直接聘任或解聘行长,副行长经行长提名,由董事长直接聘任。
其他管理人员可采取民主推荐、竞聘上岗的形式产生。
(二)组织考察。
按照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
1、考察内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考察方法:查阅有关资料,民主测评,个别座谈。
(三)拟任人选的确定。
本行根据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四)任职资格核准(备案)。
按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任。
全行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可连聘连任。
新提拔的管理人员实行试聘制,试聘期为1年。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免职、辞职、降职、撤职。
(一)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担任部门经理、支行行长正职年龄为男58岁、女55岁,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职年龄为男53岁、女50岁。
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可根据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2、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应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
1、因公辞职。
因工作需要和职务变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
因本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本人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聘任单位在1个月内
给予答复。
自愿辞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3、责令辞职。
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降职、撤职。
有违规行为或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风险应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有关规定降职或撤职。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一)凡提拔、轮岗、交流、调离原工作岗位及退休退职的管理人员均应按离任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查出有重大问题的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涉案人员要及时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本行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通过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纪律;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根据用工双方意愿,员工可签订3至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员工入职后
1个月内须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人事档案由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章薪酬制度与福利保障
第二十五条本行薪酬制度坚持“薪酬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竞争、正向激励、依规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员工薪酬水平依据本地同行业水平、物价指数、经营效益等因素确定,并与员工的工作能力、岗位贡献和工作业绩等因素挂钩。
员工薪酬水平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以下四项组成:
(一)基本薪酬。
由基础工资和职位工资构成。
员工岗位的确定、职务升降及聘任由本行通过制定相关办法实施。
(二)绩效薪酬。
是基于单位的成本控制和效益增长与员工业绩增长密切关联的一种可变性薪酬;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及计件薪酬。
(三)奖励薪酬。
是对履职出色、表现突出的员工发放的薪酬。
奖励薪酬由经营目标奖励、单项奖励和员工特殊贡献奖励构成。
(四)附加薪酬。
主要包括各种旨在解决员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补充性保险和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按税务部门规定由个人负责支付,由单位统一代扣缴纳。
第二十九条员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带薪年假等假期。
第三十条除正常的公休假期外,其余各种休假均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的书面手续。
病假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事假必须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施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对员工出勤、请假、迟到、早退按日考勤,员工考勤与年度考核、先进评比、薪酬等挂钩,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坚持“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行执行国家法定保险政策,依法为员工建立各种保险,适时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等风险性保险。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现工伤、患病等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定保险或风险性保险的有关规定,领取由社保部门、保险公司及单位应承担的赔付或补助,单位不再另行给予规定范围外的经济补偿或赔付。
第三十五条员工退休后,从社保或社保委托支付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员工待岗期间薪酬标准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有关规定发放,期间不享受绩效、计件、奖励、附加薪酬。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员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民主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和薪酬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还要与工作岗位目标、经营目标考核挂钩。
第三十八条员工年度考核与处理挂钩。
凡考核年度中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或多次受到经济处罚或待岗的员工,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凡行政处分为记大过及以上的员工不能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主要是通报表扬,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包括颁发奖金、提供外出学习考察机会、晋级晋升等。
第七章培训与发展
第四十条员工教育培训紧紧围绕本行中心工作,按照专业、岗位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和面向未来、提高素质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十一条员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等。
第四十二条员工教育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工余学习。
岗位培训主要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管理知识培训和待岗学习培训。
工余学习主要包括:工余集中学习、在职学历教育和其他工余学习。
第四十三条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层次、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为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员工职业规划与企业长远发
展有机统一,建立职业规划、持证上岗、培训登记、培训考勤、协议签订等岗位培训配套制度。
员工岗位培训成绩与员工年度考核、劳动合同续签、职位晋升挂钩。
第四十五条鼓励员工参加在职继续学历教育培训、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培训等在职学习。
第四十六条实行员工教育培训与员工素质提升、员工职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单位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通道,鼓励员工争当技术能手、业务骨干,本行通过制定相应办法,明确人才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建立人才培训选拔的长效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行财务综合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