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试行)
动产融资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打产品之一,专门是在围绕中心厂商的产业链服务领域中,由于其能有效“激活”企业担保资源,且具有操作灵活、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联系紧密的特点,历来大受产业链流通环节中中小企业的欢迎。
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动产融资能培养忠实客户群体,并通过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带动改善银行收入结构,资本占用少、综合收益高,符合资本约束下银行经营的需要。
为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以后我行健康进展需求,总行决定在全行范畴内大力推广动产融资业务,特制定本营销指引,请各单位学习领会并参照执行。
一、定义和定位
本指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操纵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操纵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如知名品牌乘用车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物资证明书”等)。
动产融资业务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采取短期流淌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动产融资业务客户定位为自身实力规模难以达到传统授信条件、或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其真实需求、但银行能通过对其经营物资实施有效监控并以此为还款来源而进行融资的各类企业。
动产融资所涉及的企业商品定位参照总行动产融资监管中心定期在内部网站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名目》中所列商品。
二、名词标准讲明
动产融资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设计较为灵活和复杂,为清晰描述业务模式,统一行内经营机构、评审、监控、合规等部门的认识,防止概念不统一造成的操作风险,现对动产融资涉及到重要概念或名词进行讲明,各
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本指引规定的标准概念或名词来描述具体模式。
(一)基于中心厂商(卖方)责任描述的名词
1、卖方担保。
俗称厂家担保,即厂家作为卖方为民生银行向受信人(买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提供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授信到期,发生受信人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形,则卖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差额回购:是指买方履行买卖合同存在资金缺口,由民生银行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融资,卖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民生银行的指令进行发货,在民生银行每笔融资到期日时(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民生银行予以退款的业务。
提示:差额回购是卖方责任较大,风险较小的一种方式,由于我行按照受信人保证金回款情形发出提货指令,因此我行无需关注受信人提货后的风险状况。
关于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且当买方未售完物资导致不能兑付债务的,如果卖方承诺回购责任,不属于标准差额回购范畴,我们称之为保购责任(卖方保购),见本指引“保购责任”部分。
3、未发货部分退款:俗称保证发货,即不管由于何种缘故(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不可抗力、买方违约等),导致未能按时发运物资时,卖方应于收货日将已收到的该批未按时发运物资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提示:未发货部分退款有关于差额回购的差别其核心是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厂家承担的责任较小,我行应审核货运商的资质,必要时引入物流监管商加大全程监管。
4、时期性担保:又称时期性回购,是指卖方保证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能够收到卖方发运的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物资,即在物资发运后至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收到物资这一时期,不管由于何种缘故致使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未能收到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物资,则卖方应于收货日将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应收到的而未能收到的上述物资对应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提示:时期性担保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向卖方详细讲明。
时期性担保包括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保管商未能收到物资的情形,若卖方不承担上述责任,而采取投保并将我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或卖方在理赔后转配给我行方式处理,请明确讲明。
5、调剂销售:该模式要紧适用经营知名品牌,经销网络较为完善的卖方(如知名汽车品牌生产商)。
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如受信人未能将融资项下物资全部销售,且导致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的,在融资到期日前(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将对应的未销售物资授予网络内其他经销商销售,销售款项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但卖方不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的债务清偿责任,事实上质上经销商协助民生银行处理抵质押物。
提示:若卖方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通过回购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则视同保购责任(卖方保购);若卖方不通过调剂销售程序,对受信人最终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视同卖方担保。
(二)具体业务操作涉及到的名词
1、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包括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也就讲动产抵押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实现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转移。
法律上动产抵押又分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固定抵押:是指抵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将自己所有的动产,不转移占有,为受信人的受信向民生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须与民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且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固定不变,且非经民生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故称动产固定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债务提供抵押,受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民生银行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宅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置。
未经登记的,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包括现有的和以后的动产,因此抵押财产处于变动,故称为动产浮动抵押。
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的,能够流入也能够流出,抵押人能够自由处分抵押财产。
这也是我行动产融资业务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同时,还必须实行严格监管的缘故。
然而,一旦发生法律规定的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动产质押。
是指质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以自己所有的动产,出质给民生银行或民生银行托付的第三方占有的方式,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受信提供担保,质权自质押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置。
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不得自由处分质押财产。
受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不得处分质押财产。
动产质押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转移占有。
3、静态动产抵质押。
一种监管模式,指抵质押人将物资于民生银行指定的仓库监管,受信人对该批物资不能自主提货,授信项下,每一次赎货都要求受信人及时补足相当于提货额的保证金(含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如票据、存单等,下同)或相当于提货金额的我行认可的物资办理抵质押,通过我行审核后,签发提货指令,监管仓库按指令发货,无提货指令或提货指令不符合协议要求的,监管抵质押不得出库。
4、动态动产抵质押(底线操纵)。
一种监管模式,要求抵质押人在监管仓库保证协议规定的底线存量的抵质押物,当抵质押物超出协议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超出部分的抵质押物受信人能够自行向监管商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换货新入库物资必须办理抵质押),不需另行征得民生银行的同意。
底线存量以下的物资出库,受信人必须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民生银行认可的等值物资抵质押。
关于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提示:
我行将动产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动产抵押或质押统称抵质押,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酌情处理:当地工商局不受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即使能够办理固定抵押登记,考虑到操作方便性,以及抵质押先后顺序的不确定
性,应优先考虑动产质押;当地工商局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对他行具有排他性,各营销机构应做好工商局、同业信息沟通与了解工作,一旦当地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应主动争取客户办理,抢先他行抢占客户资源。
值得指出的是,不管动产抵押或质押,其核心是对物资的有效操纵,即必须加大各环节的监管工作。
5、保证金赎货。
是指受信人支付保证金提取已抵质押(或无抵质押,但在民生银行有效操纵下,下同)给民生银行的物资,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受信人提货。
保证金赎货含首笔保证金赎货和追加保证金赎货,提货比例按照具体抵质押率要求可自行设计。
6、以货换货。
是指受信人以未抵质押给民生银行的物资以抵质押的方式来置换其差不多抵质押的物资。
民生银行或监管商在审核确认受信人提供的未抵质押已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监管商发出物资(动态)或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静态),受信人即可提取相应的物资。
7、保购责任。
是指为便于民生银行及时便利地行使抵质权,处置抵质押财产,民生银行要求保购方受让抵质押的物资(保购方能够是卖方也能够是其他方),其受让价格为抵质押的物资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关于保购方因其履行的购买义务而遭受的缺失,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抵质押的物资而遭受的价差缺失、物资折旧缺失、物资质量瑕疵以及其他合理缺失,保购方均有权要求受信人给予全额赔偿和补偿,民生银行不参与争议处理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即保购对民生银行不享有因购买抵押物的任何追索权。
三、动产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一)担保方式的突破性。
传统授信业务的担保方式以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为主,但在贸易链条中,存在大量中小型企业并不符合传统担保方式的要求。
动产融资业务以企业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动态物资为抵(质)押物或有效监管,从而突破了中小型企业在担保方式上的融资瓶颈。
同时,动产融资业务并不阻碍动产的流淌性,经销商和生产商能够随时赎回抵(质)押物以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二)风控理念的创新性。
传统的银行授信是对整个企业进行授信,关注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差不多面情形,而动产融资业务则关注于每笔真实的业务交易,通过对单笔业务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操纵来防范风险。
这种风险操纵理念与传统的理念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由额度风险操纵和长期贷款思维转化为单笔授信和贸易短流程的风险判定和操纵;二是将贷前风险操纵延伸到对贷款操作环节及物资的操纵和判定;三是由主体准入为基础的风险操纵理念转变为基于流程操纵以及在把握主体的同时操纵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风险操纵理念。
(三)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相对传统授信业务,动产融资业务在产品设计、人员设置、职责安排、操作流程、日常监管等方面都更加复杂和专业化。
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操作模式,都需要制订不同的营销指引、产品指引、治理方法和操作流程。
(四)还款来源的自偿性。
通过产品组合,构造封闭的授信环境,保证销售回款用于直截了当归还授信。
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方案中,贸易环节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是该业务的要紧还款来源,融资额度的核定按照贸易循环的资金需求量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相匹配,授信资金专项用于该笔贸易。
(五)业务主体的延伸性。
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对象涵盖贸易交易链中的所有企业,包括处于产业链中游或下游的贸易企业、产业上游的生产企业等等,一方面能够把授信客户与其上下游进行利益捆绑,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动产融资业务切入上下游企业,有效地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四、动产融资的分类和适用范畴
(一)按融资支用的先后顺序能够分为现货(权)抵质押模式和以后物资(权)抵质押模式
1、现货(权)抵质押模式:是指受信客户先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进行抵质押,银行经审核确定质押物所有权明确、数量或价值充足、质押手续有效后,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流淌资金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业务。
现货(权)质押模式适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情形下保有一定的存货量,要紧解决企业库存所占用的资金。
2、以后物资(权)抵质押模式:是一种授信项下对以后货权的监管和抵质押模式,由银行先行融资(票据或贷款、商票保贴函、信用证等等),并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封闭运作,严格操纵在途物资单据,当授信资金项下的物资到达后,形成现货(权)抵质押。
以后物资(权)抵质押模式要紧适用于现有库存不足的企业。
库存不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库存周转较快,库存沉淀较少;二是经营规模有关于需授信规模而言较小。
关于受信人具有相对固定和强势的供应和销售方,但受信人不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措施,上下游企业也不能提供法律上的担保,我行基于其物资交易流程明确、清晰,运输渠道规范,上、下游企业的履约能力及信誉可靠,我行认定风险可控的,按本指引后文“特定商业模式”中“购销通”模式办理。
(二)按法律性质能够分为动产抵质押模式和货权质押模式。
动产抵质押是指以存货设定抵质押;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化的权益凭证设定质押(汽车合格证等虽不属于权属凭证,实际操作中通过总对总合作、监管合格证下能有效操纵风险的,视同权益凭证,非总对总项下单个经销商合格证监管的,原则上必须追加相应的物资抵质押)
1、动产抵质押模式按对提货或换货治理的不同又可分为静态动产抵质押模式和动态动产抵质押模式。
(1)静态动产抵质押模式:企业将存货抵质押给银行,交指定仓库监管,企业对该批物资不能自主提货,授信项下,每一次赎货都要求企业及时补足相当于提货额的保证金(含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如票据、存单等,下同)或相当于提货金额的我行认可物资,由我行开具提货指令,仓库按指令发货。
该模式要求企业赎货比较严格,但能够腾出授信额度用于企业重新融资。
采纳保证金赎货的,容易形成保证金的持续沉淀,因此相对银行而言,能够带来较高的资金存量,收益率较高。
这种模式的推广受限于一些市场
需求,如客户对物资流转速度的要求,对提货量大小的要求以及银行的营业时刻(如部分企业可能需要24小时提货)等等。
(2)动态动产抵质押模式:要求受信企业在监管仓库保有一定的最低库存量,入库自由;实际库存量如果高于最低存量,余外部分能够自由出库;最低存量临界点以下的物资出库,必须补足相应的保证金。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动产作为一样担保形式,同时在库存高于最低要求价值的前提下,完全不阻碍企业库存的流转。
在该种模式下,关于不便于特定化的抵质押物,银行大都采取将整个仓库库存抵质押的方式,即所有后续入库的物资均抵质押给银行。
核定库存模式适用于存货流淌性大、企业需要频繁赎货的业务。
2、货权质押模式按权益凭证的不同又可分为期货标准仓单质押模式和(非标准仓单需要对应办理对应物资的抵质押手续,在此不作权益凭证考虑)提单质押模式等。
(1)期货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的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提货权凭证。
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业务。
当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标准仓单项下的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被担保的银行债权。
(2)动产融资业务中的提单要紧指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和可流通形式的联运提单。
国际贸易中的海运提单和可流通形式的联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差不多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是较好的质押品。
另一种提单是国内贸易的以后物资(权)抵质押模式中授信申请人的上游供货商出具的提单,这类提单的质押存在法律瑕疵,因此不能将该类业务简单的视为货权质押对待。
(三)按照监管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我行监管和第三方物流监管
若企业自身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与我行合作时刻长及合作关系紧密,我行可考虑派人上门监管,为我行监管;若企业情愿将物资寄放在
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仓库,由我行托付第三方仓库代为监管(库内监管),或企业不愿将自己物资寄放在第三方仓库,我行能够托付专业物流公司派专业监管员上门监管(库外监管,或输出监管),称为第三方物流监管。
五、一样模式原型
(一)现有物资(权)抵质押(先货后款)
1、业务描述
现有物资抵质押(先抵质押后融资)是指银行发放融资款项时,以现有物资作抵质押、或现有货权(标准仓单模式另见本指引其他章节)质押,我行按照受信人回款情形逐步解付抵质押物或权益凭证;款项到期,受信人以销售回笼款偿还款项;回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款项的,银行向受信人追偿并处置抵质押的物资或权益凭证项下物资,以偿还相应款项。
动产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权益凭证办理质押)手续后,需采纳第三方监管模式对抵质押物进行日常治理的,第三方监管资格认定需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治理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方监管按照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库内监管(第三方自有仓库)和输出监管(非第三方自有仓库)两种。
2、要紧流程(以动产抵质押为例,权益凭证质押参照执行)
(1)我行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授信申报审批流程》进行授信申报审批;
(2)授信通过后我行给予受信人授信额度,并与受信人、监管商(如有)签署有关协议;
(3)受信人向我行或指定的监管商(如有)移交抵质押物,接收方验货;
(4)物资验收无误后,按要求签章,办理抵质押手续;
(5)在采纳第三方物流监管模式的,监管商按三方协议要求对抵质押物资履行监管职责。
(6)办妥上述抵质押、监管手续后,我行按照授信协议提供融资。
(7)受信人以新入库物品抵质押或存入保证金为赎货标准,提取相应物资:
①保证金赎货的,我行审核保证金回笼情形逐笔发货;
②物资赎货的,入库物资必须办理抵质押手续,当库存抵质押物价值超出事先核定的最低库存的,无需我行逐笔单独审批,直到库存抵质押物价值等于事先核定的最低库存时,再提货必须追加新物资抵质押或回笼保证金。
③我行注意做好库存物资价格治理,视情形必要时要求出质人追加相应保证金或抵质押物;
(8)为防范操作风险,我行应定期向监管方(如有)查询抵质押物最新情形并双方确认;
(9)授信到期前,受信人按照协议约定存入足额款项后,我行解付相应物资;
(10)如到期企业未按期还款,我行直截了当或托付监管商处置抵质押物,不足部分连续向受信人追偿。
具体项目的监管细则由各经营机构会同当地动产融资监管中心按照我行动产融资业务有关制度要求制定。
(二)以后物资(权)抵质押(先款后货)
2
(1)受信人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2)受信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我行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授信申报审批流程》申报审批;
(3)授信通过后,我行与受信人、监管商(如有)签订有关协议;
(4)我行发放授信资金,并交付/划付资金给供应商,同时取得有关回执;并通知监管机构(如有);
(5)供应商按要求发货,并明确有关责任;
(6)收货人(监管商或运输商)负责清点、验收;
(7)验收无误,按要求签章,办理抵质押手续;
(8)第三方监管商或我行对抵质押物资履行监管责任;
(9)按照协议约定,受信人以新入库抵质押物或存入保证金为赎货标准,提取相应物资:
①保证金赎货的,我行审核保证金回笼情形逐笔发货;
②物资赎货的,行入库物资必须办理抵质押手续,当库存抵质押物价值超出事先核定的最低库存的,无需我行逐笔单独审批,直到库存抵质押
物价值等于事先核定的最低库存时,再提货必须追加新物资抵质押或回笼保证金。
③我行注意做好库存物资价格治理,视情形必要时要求出质人追加相应保证金或抵质押物。
(10)我行向监管商签发提货指令,监管商按照指令发货,由我行派驻监管的,直截了当向受信人解付抵质押物或监管物资。
(11)采购商提取物资,实现销售;
(12)授信到期前,受信人按照协议约定存入足额款项,到期如正常履行债务,我行解除剩余物资抵质押。
(13)如到期企业未按期还款,我行直截了当或托付监管商处置抵质押物,不足部分连续向受信人追偿。
(14)如中心厂商提供卖方担保、保购、或调剂销售条款的,如判定受信人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提示中心厂商履行有关责任。
具体项目的监管细则由各经营机构会同当地动产融资监管中心按照我行动产融资业务有关制度要求制定。
(三)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物资证明书”,下同)监管模式
汽车合格证监管业务没有实现动产或货权的抵质押,实际操作中区别对待:
1、采取总对总合作模式的,监管合格证下能有效操纵风险的,视同权益凭证,实际操作按权益凭证质押操作办理;
2、非总对总项下单个经销商合格证监管的,原则上必须追加相应的物资抵质押,实际操作按动产抵质押要求办理,无物资抵质押的,必须追加传统担保方式。
汽车动产融资具体项目监管细则由经营机构会同本地动产融资监管中心按照我行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四)标准仓单质押
1、业务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