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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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
5、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7、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章程、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2、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现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1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者三级。
14、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
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15、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
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方针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16、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7、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18、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9、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积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2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需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21、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22、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2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2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
2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7、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现场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
2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29、1-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30、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o。
3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3、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员工,是否合法持证。
34、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可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3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3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3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4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42、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43、在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4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及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4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理论的考核60分为几个,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70分为合格。
4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4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48、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
49、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
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割焊(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50、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培训教育。
51、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一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
5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4、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5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60、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1、本市要求对发生因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3m;高处作业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4m;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5m;高处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
63、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64、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6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66、遇上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
67、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木杆上。
电缆线路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68、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0、属于国家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
71、基坑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72、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结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73、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74、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应为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7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电阻值不应大于10Ώ.
7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77、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78、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
79、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80、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81、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有裂纹、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82、基坑周边、雨棚边、挑檐边、无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必须防护。
83、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84、在下层楼板上支撑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85、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形。
86、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87、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做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网。
88、高温有导电灰尘,灯高于2.5m的作业环境,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89、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90、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91、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杆、纵横向扫地杆。
92、吊篮升降式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93、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
94、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95、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96、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
97、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98、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字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
9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00、总站将根据日常抽查、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
101、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等级考核。
102、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责任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10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0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方案、监测监控等。
105、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听证会。
106、施工单位应致电该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检测。
107、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及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安全危险区域。
108、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09、危险性大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1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1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大不应大于两步。
114、设有围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
11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16、电梯井内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7、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
118、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壁、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
119、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120、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121、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12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123、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126、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筑安全协会。
127、本市需要备案的建筑起重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卡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128、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
129、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130、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发放IC卡。
131、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要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132、需要到外省市使用的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IC卡。
133、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记录等资料。
134、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135、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136、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
137、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
138、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
139、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承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
140、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41、本市要求,统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时,必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
142、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43、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
144、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变幅是,应确认起重量。
145、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90%及已上市,严禁下降起重臂。
146、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147、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148、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太极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49、本市会顶,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150、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施对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
151、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有上海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152、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
153、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54、本市隐患排查系统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15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要求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156、内环线以内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157、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158、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159、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喷淋。
160、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161、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垃圾容器。
162、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163、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
164、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确保牢固可靠。
165、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
166、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得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
167、工程开工后10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
168、新工地在开工次月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
169、《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
170、被摘牌的环保、便民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
171、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