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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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中国民生银行是中国大陆的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涵盖个人银行业务、公司和事务银行业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等。

作为一家发展迅速的银行机构,中国民生银行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客户共同发展。

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民生银行就呆账核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议。

所谓呆账核销是指银行在长期努力催收后,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不良贷款,在逐一评估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这一决议对于银行的资产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银行的资产质量处于较好的水平,进一步提升银行的信誉和竞争力。

首先,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与程序,确保核销过程的透明公正性。

根据决议,银行将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检查与排查,确保核销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同时,银行将设立专门的核销委员会,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核销的决策过程,以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其次,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过程中强调风险分担原则,通过多方共同承担风险,减轻银行的经营压力。

根据决议,银行将加大对风险企业和个人的催收力度,提高债务人的还贷意愿和能力,从而减少呆账的发生。

同时,银行还将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还贷,降低风险。

第三,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后的资产处置方面给予明确规定,确保银行的资金回收与合理利用。

根据决议,银行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处置计划,通过拍卖、转让、收购等方式将核销的债权进行处置,追回银行的资金。

同时,银行还将注重债权的市场化定价,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加强了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通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根据决议,银行将加强对贷款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加强内外勤、事后监管和风险分析。

同时,银行还将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自律能力,降低发生呆账的风险。

最后,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后的管理和运作上加强了监督与制约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情况变更公告

基金托管人情况变更公告

基金托管人情况变更公告尊敬的投资者:我们经过慎重的考虑和周密的安排,决定对基金托管人进行情况变更,并向您作出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保障资产安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角色。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具有非常重要的职责和岗位。

我们持续关注基金托管的变化和发展,为了提高基金托管职责的履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合法的基金服务,我们经过全面评估与把关,决定对托管人进行调整。

首先,我们衷心感谢原基金托管人在过去的合作中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他们严守托管职责,全面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为投资者的利益保驾护航。

在变更过程中,原托管人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稳定,直至新托管人正式接管。

根据基金合同和监管要求,经过精选,我们择优选取了新的基金托管人。

新的基金托管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风控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能够全面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技术和制度,确保基金托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同时,新的基金托管人还能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投资者的利益保驾护航。

此次基金托管人的情况变更将会在法定时间内进行过渡,具体过渡时间将会另行公告。

过渡期间,我们将确保投资者权益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持续监督和管理基金资产,确保基金托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最后,我们再次对基金托管人情况变更给予您的关注表示感谢。

我们将会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您更新相关的信息和变化情况,以确保您对基金托管人的变更有所了解和掌握。

谢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们会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祝愿您投资顺利!此致。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代表人变更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代表人变更 …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证券代码:601318 编号:临2008-045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之一,原指派鹿炳辉先生和唐伟先生为本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高盛高华的通知,高盛高华原指派的本公司保荐代表人之一唐伟先生已从高盛高华离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签署的《保荐协议》,为不影响本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高盛高华指派王威先生接替唐伟先生履行本公司的后续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本次变更后,高盛高华指派的本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鹿炳辉先生和王威先生。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2日。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其他尚未完结事项。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期结束时间 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上述事项纠正完成后当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代表与保荐 业务联络人
2名保荐人
两个保荐代表人和3个保荐业务联络人
上下半年各至少一次,考核是C和D的,至少每季度一次,两名保代
定期现场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一人参加。
至少一人参加。(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委托持续督导专员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视为保荐代表人参加现场
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先发表
意见再公告):(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
勤勉尽责,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文件真实准确 无具体规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保证
不配合报告 -
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应报告交易所
协议
持续督导协议;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签订。
保荐协议中明确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推荐公司上市前签 订。
协议修改和终止
修改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终止5个工作日 报告并说明原因。
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 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的;(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处分的;(三)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本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

力源信息: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力源信息: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股票代码:300184 股票简称:力源信息公告编号:2013-028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关于更换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

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刘兴华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决定由王平先生接替刘兴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英娜女士、王平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保荐代表人王平先生简历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6月17日
王平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总监,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2005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民和股份2011年再融资项目、高鸿股份2012年再融资项目,担任法国SEB并购苏泊尔项目、中颖电子首发项目主要成员,力源信息首发项目协办人,民和股份2011年再融资项目、南山铝业2012年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

民生银行:关于股东股份解押、质押的公告(中国泛海)

民生银行:关于股东股份解押、质押的公告(中国泛海)

持股数量 (股)
持股 比例
本次质押前 累计质押数 量(股)
本次质押后累计 质押数量(股)
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
占本 公司 总股 本比 例
已质押股份 情况 已 质 押 股 已质 份 押股 中 份中 限 冻结 售 股份 股 数量 份 (股 数) 量 ( 股)
未质押股份情 况
未质 未质 押股 押股 份中 份中 限售 冻结 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股) (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股权”)持有本公司 H 股普通股 604,300,950 股。中国泛海、泛
海国际、隆亨资本和泛海股权持有本公司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3,039,721,088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 6.94%。
中国泛海、泛海国际、隆亨资本及泛海股权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 3,036,121,088 股(含
408,000,000 13.42% 0.93% 0
0
0
0
泛海股权 604,300,950 1.38% 604,300,950
604,300,950 19.88% 1.38% 0
0
0
0
合计
3,039,721,088 6.94% 2,922,083,233 3,036,121,088 99.88% 6.93% 0
1、 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 为控 股股 东
本次质押股数 (股)
是否为 限售股
(如 是,注 明限售 类型)
中国泛海 否 114,037,855

合计
114,037,855
是否 补充 质押

质押起 质押到 始日 期日
2020-7- 2021-7-
27
28

XX证券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2023年)

XX证券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2023年)
XX证券
关于对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4、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协助保荐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及时向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文件和数据,以便双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荐机构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等。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一)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禾1」、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9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

2022年9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

2022年9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2022年9月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精选单选题(共70题,共70分)1.某股份公司2022年1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高管人员任职满两年后,并且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无偿授予高管人员100万股公司股票。

2022年2月1日,股东大会批准了该股权激励计划。

该公司股票在2022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为18元,2022年2月1日公允价值为20元,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股票市场波动情况等因素分析,202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2元,该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全部行权,预计可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24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应当适用的普通股公允价值为()。

A.22元B.20元C.18元D.24元E.21元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配售股票的投资者有()。

A.主承销商控股股东管理的公募基金B.主承销商高管人员配偶的姐姐C.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签署私募公司债承销协议的公司D.持有主承销商10%股份的股东E.发行人监事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3.甲公司为软件企业,2022年部分业务如下:(1)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拨付的与软件产品相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450万元;(2)收到债务人乙公司以现金偿还所欠款项,甲公司产生债务重组损失300万元;(3)收到当地政府拨付的贷款贴息150万元;(4)以自产软件交换丙公司一台设备,并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产生净收益110万元;(5)报废固定资产产生净收益120万元。

则甲公司2022年因上述业务产生的营业外收支净额为()。

A.530万元B.-70万元C.-180万元D.80万元4.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2年12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22年2月26日实施完毕,该项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下列关于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保荐人制度批判

保荐人制度批判

保荐人制度批判张竟驰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产生背景的基础上,揭示保荐人制度目前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通道制依然存在、违规成本太低,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保荐人制度之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一、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背景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Sponsors,或称作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协助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其推荐行为承担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

简言之,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既是发行人的推荐人,又是其担保人。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双保制”,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单保制”。

所谓双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以及持续督导的主体是保荐人,但同时保荐人还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都要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

所谓单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保荐工作的主体仅为保荐人,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全部保荐责任由保荐人承担。

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爱尔兰、马来西亚、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上都对保荐人制度有明确规定。

从国际上看,保荐人制度是从创业板市场中发展起来的。

而我国保荐人制度是在缺少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从行政色彩浓厚的“通道制”过渡来的制度,因此,除其本身不够成熟之外,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还带有一些旧制度的痕迹。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从而正式引入了在证券业界、理论界探讨多年的保荐人制度。

在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之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从“配额制”到“通道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计划色彩逐渐淡化,市场机制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

《民生加银资管新合作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民生加银资管新合作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民生加银资管新合作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公告尊敬的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民生加银资管新合作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或“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于2013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成立。

根据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约定,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应经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但涉及“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变更”,资产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但应以通知函的形式将变更内容及时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我司作为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根据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委托财产投资的具体情况,对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合同进行变更,变更计划参与条款及计划退出条款的内容,现特根据上述约定,将本次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合同的变更内容向各位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如下:1.原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

资产委托人只能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现变更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A计划份额的参与,开放日为2014年12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资产委托人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程序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原新合作基金资管计划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退出(包括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

资产委托人只能在存续期届满,合同终止后退出。

现变更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A计划份额的退出,开放日为2014年12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

资产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退出程序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 19 日。

更换保荐机构的相关要求

更换保荐机构的相关要求

更换保荐机构的相关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更换保荐机构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1.保荐机构更换前应当履行完毕保荐业务,并按照规定提交保荐工作报告和保荐终止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更换保荐机构前及时告知原保荐机构,并在保荐终止报告中说明更换原因。

3.上市公司应当在更换保荐机构后及时告知新保荐机构,并与新保荐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4.上市公司更换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必要时需征得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同意。

5.保荐机构更换后,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新保荐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顺利完成后续工作。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更换保荐机构需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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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2009)-银监复[2009]24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2009)-银监复[2009]24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2009)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银监复[2009]243号)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申请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公司注册资本的请示》(民银发〔2009〕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8,823,001,989元。

二、你行应持本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关于你行申请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我会另行发文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结束——。

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9年11月20日重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精神,规范项目人员持续督导工作流程,提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再融资情况下的持续督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谓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本办法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共同监督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项目人员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投资银行总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为项目组。

项目组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名项目主办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应指定一名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负责。

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组与发行工作项目组应保持延续性。

如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由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持续督导人员。

第七条项目组进行持续督导前,应制定详尽可行的持续督导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等,以提高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性。

第八条持续督导的任何工作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与,相互复核,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九条项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项目风险责任书》中,应明确在持续督导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监督工作由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银行总部共同负责。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民生银行太原千峰南路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晋银保监复〔2021〕141号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民生银行太原千峰南路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晋银保监复〔2021〕141号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民生银行太原千峰南路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正文:
----------------------------------------------------------------------------------------------------------------------------------------------------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民生银行太原千峰南路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晋银保监复〔2021〕141号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关于下设千峰南路支行迁址并更名的请示》(民银并发〔2021〕76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千峰南路支行营业场所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变更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6号1幢商业裙房(1015、1016、1017)的太原市绿地中央广场底商,同意该支行名称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简称为: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滨河支行。

二、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上述机构原金融许可证、本批复、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同时,你分行应在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局报告。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变更许可注销手续。

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6月18日
——结束——。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旨在培育和推动高科技和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包括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持续督导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引。

这些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以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进行工作,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现场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核查。

3.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如查阅文件资料、对账核实、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数据比对等,以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4.现场核查报告的撰写和提交: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及时撰写核查报告,详细记录核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并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通过制定这些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可以在持续督导中规范和统一现场核查工作的执行,提高核查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还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发现和报告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发展。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规范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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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民生银行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0-05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58号)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优先股”)。

前述优先股已于2019年10月完成发行,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前述优先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海通证券指派安喜梅女士和周威先生担任前述优先股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已经本公司2017年6月16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因本次发行需要,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中信证券已委派程越先生、马小龙先生,中金公司已委派童赫扬先生、许佳先生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与中金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本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
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目前,由于本公司优先股持续督导期尚未期满,海通证券未完成的对本公司优先股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承接。

中信证券已指派程越先生、马小龙先生,中金公司已指派童赫扬先生、许佳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本公司优先股剩余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保荐代表人程越先生、马小龙先生、童赫扬先生、许佳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7 月 28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程越先生、马小龙先生、童赫扬先生、许佳先生简历程越,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担任浙商银行A股IPO 项目、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信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参与了光大银行可转债项目、中信银行可转债项目、交通银行可转债项目、南华期货A股IPO项目、浙江东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项目、粤电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加入中信证券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从事证券和并购类项目,并于2006年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和2012年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

马小龙,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

曾主持和参与五洲交通改制和IPO、卧龙电气改制辅导和上市推荐、广州控股2004年增发、中国银行改制及A 股IPO、交通银行A股IPO、北京银行IPO、中国银行次级债、深发展非公开发行、深发展重大资产重组、深发展混合资本债、招商银行A+H配股、中国银行A+H配股、中国银行可转债、中国银行A+H优先股、深发展吸收合并平安银行、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平安银行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中国银行优先股、平安银行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陕国投非公开发行、中信银行优先股、光大银行A股可转债、平安银行优先股、平安银行二级资本债、中信银行可转债、平安银行可转债、中国银行2019年境内优先股、光大银行优先股等项目。

童赫扬,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曾参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许佳,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曾担任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项目、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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