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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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规范民爆物品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民爆物品经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销售民爆物品的组织和个人。

二、经营资质
1.依法取得涉爆物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方有经营民爆物品的资格;
2.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不得经营民爆物品;
3.涉爆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应按照规定期限申请换证或重新备案,逾期未办理的,将被视为未取得经营资质,禁止经营民爆物品。

三、经营场所及条件
1.涉爆物品销售点应当设立在距离人口密集区、敏感目标、交通枢纽、重要建筑等人员密集区域500米以外的室外场所;
2.涉爆物品销售点应当固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不得改变停放位置;
3.涉爆物品销售点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围栏等;
4.涉爆物品储存地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储存物品
的安全,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四、商品信息登记及备案管理
1.涉爆物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民爆物品进行登记管理,
建立健全商品信息档案;
2.经营者应向公安机关地方派出所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备案记录,每日更新销售数量、品种和存货信息;
3.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民爆物品的流向、库存情况进行动
态管理,防止涉爆物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销售限制
1.未成年人不得购买及携带民爆物品;
2.地铁、公交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载工具内、机场、火
车站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销售、携带民爆物品;
3.家庭自用、枪炮、军民融合等民爆物品不得销售给未经核
查的个人及相关单位;
4.未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个人不得销售、携带民爆物品。

六、安全生产管理
1.涉爆物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
2.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3.涉爆物品经营者应当向聘请的安全专家进行培训,确保安
全危险性防范意识的普及程度。

七、违法处理
1.办理涉爆物品存放、运输、销售及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2.涉爆物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将依法被
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吊销涉爆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八、后续检查
公安、安全、质量、商务等部门可对涉爆物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

涉爆物品经
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保证民爆物品经营的安全、合法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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