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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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一、领取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流程
1、申请。
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数50人以上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资格确认手续。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单位持相关提报材料和区县出具意见并加盖审核章的《审核表》、《花名册》到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2、审核。
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在《审核表》上出具备案。
3、出具审核意见。
由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审核备案意见告知参保单位。
三、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2、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3、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4、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
5、《养老保险手册》;
6、《就.失业证》;
7、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
8、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
9、《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10、《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天津市失业金发放时间
每个地方失业金发放时间并不一致的,只能以当地社保规定的时间为准。
失业金是由当事人参保的市级社保机构依据实际情况核算、发放,每月集中发放,但各地的发放时间上并不相同。
当事人可以到社保机构或者上班时间拨打12333咨询当地具体的发放程序、发放时间。
天津个人交社保多少钱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
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1、天津人社局《关于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相关规定。
2、缴费比例为养老28%,医疗12%,合计缴费比例为40%,全按最低算就是2630*40%=1052元/月。
3、天津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2)-12333,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
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天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