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租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租約
業主︰
租客︰汽車材料行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租約一切條件分列於後各願遵守︰
(一)業主將九龍旺角號恒安樓地舖(下稱該舖位)租與租客,雙方訂定租金每月港幣叁萬捌仟元正(收租時另發租單為憑),由二○
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租客在首兩
年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第
三年租期的租金按當時市值租金作一次適當調整。

(二)租客不得分租或轉租與別人,除所租用該舖位外,租客不得佔用其他地方。

租約進入第三年至租期屆滿時,租客如因租金價
格調整後仍繼續租賃或決定退租,須於貳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
業主(租期屆滿續租則另訂新租約方生效力)。

如業主須要收回該
舖位,亦須要貳個月前通知租客。

(三)該舖位之租金必須在每月租期之首星期內繳納,如過期7天,業主可在該舖位門口當眼地方張貼告示,催促租客交租。

如租
客仍未將租金交到業主或租客不履行合約內任何條件,業主有
合法權利將此合約終止,當作租客毀約自動退租,另將該舖位
租與別人及追討欠租,租客不得異議。

若有欠租之追租費用及
律師費和法院費用全數由租客支付,另外租客尚欠租金尾數亦
要全數付清。

(四)租客遷出時,必須在租賃期內將該舖位傢俬雜物全部搬走以清手續,業主所屬物品除外。

如租客不交回門匙或留下任何物品
不予搬走故意阻延時間,在租客遷出後作放棄權利論。

業主有
權不經警務處及租務法庭等手續而聯同貳名見證人將該些物品
出售,所賣之款作為彌補欠租,如有不足之數,租客仍須負責,
不得異議。

(五)租客必須交相等於兩個月租金為按金即港幣柒萬陸仟元正($76,000)與業主。

當租客遷出時,業主無利息將該款交還租
客,倘若租客在租金或其他一切什費未付清時,業主有權在該
筆按金內扣除。

租客應清楚明白該筆按金不能用作現金來支付
租金。

(六)該舖位之物業稅,地租,差餉由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水、電、泵、電話等雜費均由租客支付。

(七)該舖位只可作商業用途使用,租客不得在該舖位內貯存違禁品或幹一切觸犯本港政府法例之事,倘若發覺,即報有關當局究
辦。

租客不得有喧嘩或擾亂鄰舖及樓上住客安寧之舉動,倘經
別戶投訴,租客仍喧擾如前,業主有權立令租客遷出及不用賠
償。

(八)租客如需在該舖位范圍外大廈外牆標貼、懸掛個人或團體之招牌、具有宣傳性質之廣告,須經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同意。


未獲主立案法團同意,租客不得在該舖位外裝置霓虹光管招
牌,如租客不依約遵守而被大廈其他住戶投訊並要求拆除時,
租客必須拆除,如不拆除業主有權聘請工人拆除之,一切費用
租客必須負責。

(九)該舖位內之一切原來設備及間隔,租客必須徵得業主同意,方可更改或增減,並須於租約期滿遷出時清拆還原。

如業主收到
政府有關部門書面通知要清拆該舖位或部份位置時,租客須在
限期內遷出或作相關配合業主施工,但業主不會作任何影響賠
償費用。

(十)該舖位所有門窗,洗手間之設備,包括水喉,水渠等如有損壞,租客須負責修理或賠償。

如租客因疏忽而毀壞該舖位內之設
備,租客須負責賠償。

租客須自投風災、水、火、盜竊及意外
保險,租客如有任何損失,業主不負任何責任。

租客同意若有
漏水、漏電、塞渠等任何意外及疏忽而引起任何人受傷,或者
若有大廈維修、停電、修路、修渠而影響租客,其責任或損失
全部均由租客負擔,業主不負任何責任及不作任何賠償。

(十一)租客不得拒絕業主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處派遣之人員,在適當時間進入該舖位檢視單位近況或進行任何修理工程。


合約屆滿或終止前兩個月,業主在不干擾原則下,租客須准許
持有業主書面証明之人士,在合理之時間內進入該舖位視察。

(十二)租客搬進該舖位時後加裝修及入牆間格等,遷出時如須拆除,須經業主同意,並由租客回復原位之齊整。

該舖位內之電器設
備包括冷氣機4部,水電分錶各一個(詳見附件傢俱驗收清單),
租客退租時,須要完整地交回業主。

如租客故意損壞該等設備
可被控告惡意破壞物品罪並須負責賠償。

(十三)該舖位之電錶及水錶均屬業主名下登記,租客負責保養及維修水電錶。

租客依照水電分錶耗量付款,如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
或多次催促而仍未繳交水電費或管理費等,業主有權拒絕供應
食水及電力給租客。

(十四)租客收到業主交來該舖位電鐵閘,玻璃大門及房門鎖匙共5條,將來租客遷出時,必須全部交回業主,如有遺失,必須照樣配
妥不得異議。

(十五)本租約正副本共兩份,業主及租客各執一份存證,租約釐印稅及相關雜費,均由業主及租客平均負擔。

本租約如有未盡善之
處,一切均依照本港新樓租例條款辦理。

業主︰
商業登記︰
通訊地址:香港西環干諾道西
代表簽名及蓋章
業主確認茲收到本租約(五)按金柒萬陸仟元正(HK$76,000)
銀行支票No. 業主代表簽收及蓋章:
租客︰汽車材料行
商業登記︰
代表簽名及蓋章
簽署日: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