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节假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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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节假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和作业规程,明确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管经验和技能,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工程施工单位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停工整顿。
第十八条对于工程施工单位中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施工单位中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激励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事故处理过程,及时进行总结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不定期对本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与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升。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列入信用记录,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评估体系,对于严重失信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