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自府发[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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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
标的通知
正文:
----------------------------------------------------------------------------------------------------------------------------------------------------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自府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十一五”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政府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十一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的目标任务,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2006年至2009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17.98%,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8.84%,二氧化硫削减4481.63吨,化学需氧量削减1656.12吨。

但是,要全面完成“十一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54.2%的目标,任务依然相当艰巨。

特别是近两年,我市少数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节能减排工作,单位产出能耗高,污染排放量大,能源需求大幅增加,出现能耗强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的情况。

此外,我市在交通、商贸、旅游、社会等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
力度还相对偏弱,全市节能减排整体形势仍十分严峻。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面临的紧迫任务。

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下更大决心,尽更大努力,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找准薄弱环节,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目标为: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3%,“十一五”累计下降20%,其中,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4.6%,建筑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交通运输业能耗指标比上年下降1%,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上年降低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850吨。

各区县政府是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相关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责任单位要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及各辖区、各行业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2010年各区县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各行业节能主要目标详见附件1、2)。

三、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川府发〔2008〕18号文印发)。

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各区县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落实责令整改、区域限批、与综合目标挂钩等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及时发布2009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企业实施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同时在分解“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时作相应增加。

鼓励各区县自加压力,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可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时按照“十一五”超额完成的指标任务作相应扣减,在“十二五”能源消耗总量分配中作相应倾斜。

各区县政府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将本区县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

四、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010年对7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1.129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

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和有关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
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企业的供电、供水。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和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五、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用地预审及未办结供地和建设开工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对违规新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尽快安排2010年工业发展资金中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充分发挥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和财政节能资金,建设项目要向能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

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高效节能空调和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2010年推广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40万只。

加快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

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七、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合理控制能源供应。

按国家规定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效对标,2010年10月底前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有关部门要按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突出抓好1户“千家企业”和8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重点企业“十一五”节能任务。

加强对盐业、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的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落后产能的力度,尽快实现达标排放。

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逐步推行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能源管理师培训学习,取得能源管理师资格或结业证书)。

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

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确保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0.2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建筑节能示范工程1个。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

以照明系统和电梯设备改造为重点,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实施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基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面占到10%以上,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上年基础上降低5%。

推进零售、餐饮、宾馆等领域节能工作。

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

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抓好釜溪河、越溪河重点小流域水污染治理。

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排查,查进度,找问题,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针对性措施。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十、推动全民节能减排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公共机构实施节能诊断、融资和改造服务。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

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落实节能减排工作采取的行动,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
少能耗,以节电、节油、节水、节纸为重点,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机关能源资源消耗量。

十一、实施节能减排预警控制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市节能减排办要会同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任务,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

适时组织开展“十一五”对区县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区县和企业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区县和企业先行实施限批,以倒逼的方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抓好工业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环保局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市统计局要增强能源统计监测能力,及时预警预测。

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3),加强对各区县和相关行业(企业)贯彻落实本工作安排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附件:1.2010年各区县节能减排主要目标(略)
2.2010年各行业节能主要目标
3. 工作方案和具体责任分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2
2010年各行业节能主要目标
行业2010年节能目标(%)主要责任部门全社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市发改委工业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筑施工业建筑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耗指标比上年下降1%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比上年降低5%市财政局教育系统生均能耗比上年下降1% 市教育局卫生系统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比上年下降1% 市卫生局商业重点大型商业设施能耗比上年下降1%市商务局旅游业星级宾馆能耗比上年下降1%市外事侨务和旅游局
附件3
工作方案和具体责任分工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一)2010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区县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公告考核结果,落实责令整改、区域限批、与综合目标挂钩等奖惩措施。

(市
发改委、市环保局分别负责节能和减排考核,市委组织部、市目督办、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贡质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二)2010年底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问责。

对未完成年度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目督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三)2010年10月20日前发布2009年全市和各区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公报和2010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公报。

(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四)2010年10月20日前发布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市环保局牵头,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五)2010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政府将本地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抄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到“十一五”末,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

(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目督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七)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和分解。

(市发改委、市目督办牵头,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八)淘汰7户企业落后产能,确保在2010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九)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在2010年12月30日前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十)2010年10月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检查,对未按进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地区名单;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暂停环评、供地、能评核准和审批工作;市监察局配合)
(十一)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取水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企业的供电、供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自贡质监局、市安监局分别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及停止供电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停止供水工作;市监察局、自贡电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十二)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三)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用地审批和取水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不准开工建设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环评工作;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审批工作;市监察局配合)
(十四)2010年10月20日前公布2009年10月份以来违规在建项目和违规建成项目清单。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配合)
(十五)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

2010年10月20日前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部署贷款自查,2010年10月30日前,金融机构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整改情况,同月,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停止建设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负责控制融资工作;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2010年10月20日前,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部署贷款自查,2010年10月30日前,金融机构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整改情况,同月,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停止生产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分别负责控制融资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停止供电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停止供水工作;市监察局、自贡电业局等单位配合)
(十七)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品。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八)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十九)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尽快开工建设。

实施预警通报制度,对2010年10月20日前未开工建设的实施区域限批和行政问责。

(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列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6号)运行不正常和中控系统需改造的污水处理厂,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

实施预警通报制度,对逾期未完成、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

(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列入川府发〔2009〕46号文的在建污水处理厂,要按文件规定时限完成。

实施预警通报,对未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的、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

(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2010年12月30日前推广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40万只。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配合)
(二十四)加快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

(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

(市科技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五、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二十六)加强对各区县和重点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

(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自贡电业局等单位配合)(二十七)从2010年10月起,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自贡电业局等单位配合)
(二十八)从2010年10月起,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自贡电业局等单位配合)
(二十九)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开始实施有序用电预案,在电网出现供电缺额时启动有序用电预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自贡电业局等单位配合)
(三十)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2010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检查,2010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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