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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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皖司通[2007]6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皖司通〔2007〕68号)
各市司法局、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律师事务所: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和问题。
律师是拥有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律师参与国有
企业改革,对于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行为,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后企业的规范运作,加快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能作用。
二、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
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使律师法律服务贯穿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
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宣传改革政策
让企业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了解改革政策,从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律师要通过专题讲座、培训、法律咨询和组织律师服务团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改革政策宣传,解疑释惑,营造国有企业改革良好氛围。
(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改革准备工作
律师在协助企业拟订改革方案过程中,要依法妥善处理改革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理顺法律关系,对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深入论证,协助企业正确选择确定改革方案。
律师应当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合法性、合规性,职代会(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改制后新公司对职工安置计划、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展规划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事项的合法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当按照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展开尽职调查,编制《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制作详细的工作底稿,律师工作底稿应保留5年,以备查验。
(三)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
企业改革方案获得批准后,律师应协助企业做好以下工作:起草、审核、修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方案实施中
的适时调整及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认真审查投资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受让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的能力,以及提供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参与国有资产(股权)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工作,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和社会保险接续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秩序;协助企业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代理企业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
(四)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改制后,律师应协助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制度。
在新公司筹建过程中,参与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的审查、制订,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的组建工作;在新公司登记、资产过户、土地流转等方面,提供代办代理服务,确立新公司明晰的产权关系;在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议事制度和表决程序规则;在新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企业财务及薪酬、工资、劳动人事、人才培养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等内部管理文件,帮助企业把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把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沟通和指导,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在法律服务中遇到的问题。
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实现途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国有企业报审改革方案的重要文件,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处理重大问题、制定重要文件时,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省国资委从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出发,对于省属企业改
革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而需要法律服务的,原则上由省国资委统一从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搭建律师法律服务平台,拓展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渠道,指导和组织广大律师为国有企业提供高效、有序的法律服务。
各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应按照国办发[2005]第60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聘请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要在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的协助下,研究、制定本企业的改革方案,做好改革文件的审查、申报工作;依法组织本企业的各项改革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提高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国有企业改革搞好服务。
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研究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按照律师法和律师行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要坚持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优惠服务,为困难、破产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徽省司法厅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