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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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四章停车行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

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楼)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楼),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

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标准停车场(楼)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和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三类。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是指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等规划管理要求,须建设的停车场(楼)。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场(楼)。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楼)。

三、土地供应方式(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

1.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场(楼)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

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

1.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

若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天津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一)规划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统筹兼顾、适应需求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道路交通流量、土地利用等因素,确保停车场的布局与城市功能相匹配,满足居民和社会的停车需求。

(二)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三)鼓励社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土地供应优惠、税收减免等,以增加停车场的供给。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一)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费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二)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三)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车位。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科学规划的原则,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

三、停车场的经营与服务(一)经营许可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服务规范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停车服务。

保持停车场内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收费管理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费。

四、停车秩序管理(一)车辆停放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的区域。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1.目的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有固定车库、使用小区内停车位的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停留的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2.职责2.1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停车位使用手续;2.2保安主管负责管理车辆停车管理。

3.规定3.1存有紧固车库的车辆停车管理3.1.1公司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3.1.2步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车其车库内;3.1.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2采用停车位车辆的停车管理3.2.1采取使用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

每个车位月使用费80元;3.2.2各车主至所在项目经理部办理车位采用相关手续,申领统一的'绿色通行证,方可采用停车位;3.2.3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位时,保安人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3.2.4车主(司机)看管不好通行证,例如通行证遗失或损毁,车主(司机)必须立即保安主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车主(司机)自私。

3.3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3.3.1外来车辆步入小区前要展开备案,方可步入;3.3.2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接受保安人员引导,不得随意停放;3.3.38:00--16: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车二小时以上每次缴纳停车费3元;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不容许停车。

3.4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把通行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3.5大区内严禁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内(搬离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定情况除外)。

3.6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3.7步入大区内的车辆严禁鹤喇叭,必须拒绝接受保安人员统一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车,对不能按规定停车车辆又经劝说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3.8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使用停车位的处理。

(天津)关于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天津)关于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天津)关于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津价管〔2014〕24号
市建设交通委: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5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

二、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所缺每一停车泊位16万元/车位收取。

三、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四、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停车场的管理制度5篇

停车场的管理制度5篇

停车场的管理制度5篇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篇1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停车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市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整理)天津停车标准报审已经有正式文件.

(整理)天津停车标准报审已经有正式文件.

《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一、准则1、为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逐步减少各类建筑物因配建停车场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中心城区及滨海地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满足本建筑各类车辆停放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各类车辆停放场所。

4、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5、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200米范围内。

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8、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9、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由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的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10、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一般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距离主要交叉口须大于120米(当达不到要求时,出入口应设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同时应尽量设在次要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确需设在主干道旁,不得左转进出。

11、停车场(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离须大于20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5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7米。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城管公用〔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现将《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还路于行,让利于民”,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严防停车收费领域“小腐巨贪”现象的滋生蔓延,从即日起,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以最大的决心、最高的标准、最严厉的手段,下大力、出重拳开展全市道路停车专项检查行动。

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全面排查全市各类道路停车场,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确保底数清、台账明、责任实。

以违规施划泊位、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超范围经营、议价收费、违规“包月”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运营的道路停车场。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一)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抽调专人组成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组(以下简称市督查组)。

主要负责对各区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和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点位的抽查等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十四条。

3.《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十二条。

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二条。

6.《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7号)第十四条。

7.《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十五条。

8.《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十六条。

9.《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二十三条。

10.《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

11.《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 备案。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 一、天津市停车场建 设与管理现状
制定吸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 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性质相似, 都具有投资大、收益低、回收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特别 是在城市中心区建停车场,其拆迁成本很高,拆迁的难度 更大。以天津市建成的翔宇广场地下停车场为例,每个车 位的投资成本平均达到35万元。目前正在建设的和平区金 街停车楼项目的单个车位估算投资也高达42万元,项目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已超过25年。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没有具 体的倾斜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设 施建设是很难的。
管理课件10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一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现状二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对策建议三落实近期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建议措施管理课件11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现状停车位严重不足车辆的快速增长与停车场的建设滞后矛盾突出天津市机动车停车位存在巨大缺口其中公共停车位缺口比例约为70配建停车位缺口比例高达90以上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 (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 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 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 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 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
规划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12.09
•【字号】规建字〔2010〕697号
•【施行日期】201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
理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分)局、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25号)、《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6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0〕69号),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现将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停车标准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10),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基地情况,按照实际设计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办理修建详细规划(总平面)审批,并同时明确欠缺需缴纳异地建设费的机动车泊位数量。

三、需缴纳机动车泊位异地建设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持市建设交通委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签发签发。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为落实《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精细化水平,2015年5月本市印发了机动车停车管理配套文件。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减少停车税费跑冒滴漏风险,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停车管理相关配套文件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2020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考虑市民承受力,采取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

具体方案如下:一、差别化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一)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价格杠杆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

(二)按照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

具体区域类别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

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天津市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公共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二、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闲置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三、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向所在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等,保持停车场内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

对违法停放的车辆,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1991年7月1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本着方便群众,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我市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市区现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整顿和调整。

(一)对原规划设置的停车场,现已挪作他用的予以恢复;(二)严格控制在交通干道设置停车场,对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停车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三)属于单位的机动车,原则上都要存放在本单位院内,确无条件存放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存放;(四)有关部门可合理规划一些空地或利用“断头路”、“盲肠路”、支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由经营单位办理占路手续,划定线位,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做到规范停车,周围无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顿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一)对现有的非机动车存车处全部进行一次审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其中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对违反占道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经批准设置的存车处,一律要亮证经营,设专人管理,并要划定停车方位线,车辆停放要整齐。

(三)沿街商店附近无存车处的,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在门前划定停车方位线,并设专人维护门前停车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四)各单位职工的车辆,原则上要停放在本单位院内,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单位确无条件需占用道路停放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手续,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面积安排职工停放车辆,并要设专人维护停车秩序。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背景天津市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人口密集,车辆数量众多,停车难是许多市民面临的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停车场的管理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和提高城市管理质量。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共停车场的便捷服务。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行为,提高环境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经济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包括所有政府举办的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停车场的设立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规划布局,统筹考虑周边道路交通和城市环境,确保停车场停车承载量与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相适应。

第五条停车场应设置显著标志,包括停车场编码、停车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停车原则等,为驾驶员提供明确的服务信息。

第六条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监管,维护停车场公共秩序,并优化服务。

第七条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政策,并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明细单据,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停车场的管理方应不断完善设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停车场自动化程度、智能化水平和信息化能力,优化自动缴费和在线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立应急处置预案,特别是在特大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要配合政府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管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和管理流程,考虑多方面因素,保证管理工作的顺畅和合理。

结语停车场是城市中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之一,其管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更需要管理方在管理上不断完善和提高服务质量。

本文所述的《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有助于加强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并更好地服务市民,为市民和城市建设提供便利。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5(0)9
【摘要】《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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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壹○年壹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运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且规定壹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且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壹)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

申请有偿使用的,能够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前款第(壹)、(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关联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

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和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关联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

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壹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壹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壹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于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于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能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且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情况每年评估壹次,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且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壹)、(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俩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俩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五)铁路沿线俩侧32米内;(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于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

于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于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运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运营者。

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能够由投资者运营,也能够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运营者。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关联手续,且于所于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运营。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运营者于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运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关联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且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壹)设置统壹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七)不得于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运营活动;(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运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壹)、(五)、(六)、(七)项规定,且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于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壹条机动车驾驶人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壹)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于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不得于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够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且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壹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壹)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从事运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于运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于运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 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于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且可按每壹泊位处200元之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且对每壹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且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车场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壹款第(壹)、(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且可处200元之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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