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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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0
•【字号】贵政通〔2024〕66号
•【施行日期】202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拟征收集体
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覃塘区黄练镇大董村、大黄村、岭岑村、莫村、新何村、新朱村;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黄练山林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单位: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情形,属于能源类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黄捷联系电话:0775—4723773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