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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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和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评估方案》(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19号)、《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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